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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采光、照明
9.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天然采光处设置遮挡采光的吊柜、装饰物等固定设施。
9.1.2 对于日间需要人工照明的房间,照明光源宜采用接近天然光色温的光源。
9.1.3 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对照度要求较高和有特殊照明要求的空间宜采用局部照明。
9.1.4 住宅室内照明应合理选择灯具、布置灯光,灯光设计应避免产生眩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2 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饰装修材料;
3 家具和灯光布置后,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并应避免灯光直射使用者的眼睛。
9.1.5 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 (Ra)不宜小于80。
9.1.6 住宅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
9.1.2 对于日间需要人工照明的房间,照明光源宜采用接近天然光色温的光源。
9.1.3 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对照度要求较高和有特殊照明要求的空间宜采用局部照明。
9.1.4 住宅室内照明应合理选择灯具、布置灯光,灯光设计应避免产生眩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2 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饰装修材料;
3 家具和灯光布置后,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并应避免灯光直射使用者的眼睛。
9.1.5 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 (Ra)不宜小于80。
9.1.6 住宅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 外窗是天然采光部位,如这些位置被遮挡就会影响采光,并造成室内照明不足等问题。
9.1.2 当白天的灯光颜色与室外天然光的颜色产生差异时会产生视觉不适。
9.1.3 住宅室内需要有均匀照亮整个空间的一般照明,也需要有均匀照亮某个工作区域的分区一般照明。对有特定要求的视觉工作区域,如厨房、卫生间、书桌等局部需有局部照明。
9.1.4 住宅室内照明中合理地选择灯具、布置灯光,避免灯光产生眩光是提高住宅室内光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1 装饰装修设计应选用国家推荐使用的LED灯和荧光灯、节能灯,不应用白炽灯和卤钨灯。
2 大面积高反射装饰装修材料易造成视觉混乱,产生不适感。
3 家具和灯光的布置位置决定了光线射入阅读者、书写者、工作者眼睛的方向。正面射入会产生眩光,而从左侧前方射入既没有眩光,又不会在工作、学习范围产生影子。
9.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对住宅室内的照度和显色指数标准作了规定,见表1。
注:*宜用混合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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