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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无障碍设计
7.0.1 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住宅共用部分无障碍设计,不应降低无障碍住宅中套内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卫生间、过道及共同部分的要求。
7.0.2 无障碍住宅的家具、陈设品、设施布置后,应留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规定的通往套内入口、起居室 (厅)、餐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连续通道,且通道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并不宜采用醒目的厚地毯。
7.0.3 无障碍住宅不宜设计地面高差,当存在大于15mm的高差时,应设缓坡。
7.0.4 在套内无障碍通道的墙面、柱面的0.60m~2.00m高度内,不应设置凸出墙面100mm以上的装饰物。墙面、柱面的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并应在高度0.40m以下设护角。
7.0.5 无障碍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 《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的相关规定。
7.0.6 无障碍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 《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的相关规定。
7.0.2 无障碍住宅的家具、陈设品、设施布置后,应留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规定的通往套内入口、起居室 (厅)、餐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连续通道,且通道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并不宜采用醒目的厚地毯。
7.0.3 无障碍住宅不宜设计地面高差,当存在大于15mm的高差时,应设缓坡。
7.0.4 在套内无障碍通道的墙面、柱面的0.60m~2.00m高度内,不应设置凸出墙面100mm以上的装饰物。墙面、柱面的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并应在高度0.40m以下设护角。
7.0.5 无障碍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 《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的相关规定。
7.0.6 无障碍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 《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7.0.1 住宅的无障碍设计大部分在建筑设计中完成。但在装饰装修中由于设计师对无障碍设计知识的缺乏或片面追求视觉效果,经常有改变原无障碍设计的做法,因此强调在装饰装修设计阶段,不应降低无障碍设计对套内各功能房的面积要求和设施标准是很有必要的。《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中对功能房的面积和卫生间的设施有如下规定:
1 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7.00㎡,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0.50㎡,兼起居室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6.00㎡,起居室面积不应小于14.00㎡,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00㎡。
2 设坐便器、洗浴器(浴盆或淋浴)、洗面盆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设坐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3.00㎡;设坐便器、洗面盆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50㎡;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00㎡。
7.0.2 无障碍住宅的装饰装修设计应考虑为轮椅的通行和停留提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规定的空间面积。室内地面的装饰装修应考虑无障碍设计,粗糙和松动的地面(如地毯)会给乘轮椅者的通行带来困难,积水地面对拄拐者的通行造成危险,光滑的地面对任何步行者的通行都会有影响,突显的图案也会干扰视线。
7.0.3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会因地面装修铺贴厚度不同的材料,或因防水措施形成超过15mm的高差致使轮椅通过困难,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应设计缓坡或坡道。坡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坡度不应大于1:12。
7.0.4 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对无障碍通道的垂直净空和凸出物作出了规定。有视力障碍的人很难避开从墙上凸出的或从高处悬吊下的物体。室内装饰装修中凸出物是指有关设施和装饰物。在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可把凸出物布置在凹进的空间里或设置在距地面高度不大于600mm的靠近地面处,即处于手杖可探测的范围之内,则可以避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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