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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使用功能的细化、环境质量的提升、空间形态的完善;
2 室内空间的墙面、顶棚、楼面或地面、内门、内窗、门窗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套内楼梯的装修;
3 套内空间中活动家具、陈设品及部品、部件的选择和布置;
4 室内空间中给水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专业设计的布线;
5 预留设备、设施的安装、检修空间;
6 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的维护;
7 无障碍设计。
3.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后,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使用面积、室内净高、门窗洞口最小净尺寸及开启方向、窗台、栏杆和台阶等防护设施的净高,台阶踏步的数量、尺寸,过道的净宽、坡道的坡度以及无障碍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相关规定。
3.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共用部分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增加疏散距离,不得占用或拆改共用部分的门厅、走廊和楼梯间。
3.0.4 住宅共用部分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降低安全疏散能力。
3.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分配电箱、弱电设备箱、给水排水、暖通、燃气管道等设施的位置和规格。
3.0.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宜与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配合。
3.0.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且更换的防护设施不得降低安全防护的要求。
3.0.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材料,宜采用绿色环保的材料。
3.0.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封堵、扩大、缩小外墙窗户或增加外墙窗户、洞口。
3.0.1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住宅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3.0.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满足使用者对空间、尺寸的要求,且不应影响安全。
3.0.12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的规定。
1 使用功能的细化、环境质量的提升、空间形态的完善;
2 室内空间的墙面、顶棚、楼面或地面、内门、内窗、门窗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套内楼梯的装修;
3 套内空间中活动家具、陈设品及部品、部件的选择和布置;
4 室内空间中给水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专业设计的布线;
5 预留设备、设施的安装、检修空间;
6 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的维护;
7 无障碍设计。
3.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后,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使用面积、室内净高、门窗洞口最小净尺寸及开启方向、窗台、栏杆和台阶等防护设施的净高,台阶踏步的数量、尺寸,过道的净宽、坡道的坡度以及无障碍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相关规定。
3.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共用部分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增加疏散距离,不得占用或拆改共用部分的门厅、走廊和楼梯间。
3.0.4 住宅共用部分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降低安全疏散能力。
3.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分配电箱、弱电设备箱、给水排水、暖通、燃气管道等设施的位置和规格。
3.0.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宜与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配合。
3.0.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且更换的防护设施不得降低安全防护的要求。
3.0.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材料,宜采用绿色环保的材料。
3.0.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封堵、扩大、缩小外墙窗户或增加外墙窗户、洞口。
3.0.1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住宅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3.0.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满足使用者对空间、尺寸的要求,且不应影响安全。
3.0.12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1 在查阅了国内数十家著名家装企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图纸内容,征求数十家著名家装企业万余位设计的意见后确定本条文。
3.0.2 鉴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有改变原住宅建筑标准的情况和部分装饰装修设计人员对建筑相关规范、标准缺乏了解的现状,从保证居住者生活安全和舒适角度考虑,特作本条文规定。
3.0.3 有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为了扩大套内使用面积,有的减少共用部分安全疏散口数量,延长室内至疏散出口距离,有的擅自拆改、占用共用部分门厅、走廊和楼梯间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住宅的消防安全,因此作本条文规定。
3.0.4 关于住宅的消防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设施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已经明确规定。但目前的住宅装饰装修存在部分装饰装修设计人员和住户的防火安全意识淡薄,在装饰装修设计或施工中经常出现遮挡消防设施标志或影响安全疏散通道正常使用等现象,因此本条对此作出规定。
3.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存在改变共用部分配电箱、弱电设备箱、给水排水管道设施的位置和规格的现象。这些设施的位置和规格是建筑设备设计从设施安全和使用方便的角度确定的,改变它们的位置、规格或增加原设计负荷都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并影响使用效果。
3.0.7 住宅室内对防护设施的规定是从居住者的安全角度考虑并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后确定的。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均对栏杆、扶手及其他防护设施作出了强制规定。降低高度或抗冲击性等做法都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影响居住的安全。但是在实际工程中,部分装饰装修人员或住户往往忽视这些安全措施,而仅仅从美观或功能角度出发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拆除了原有的防护设施,由此导致安全隐患的产生,因此对防护设施的安全性进行了规定。
3.0.7 住宅室内对防护设施的规定是从居住者的安全角度考虑并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后确定的。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均对栏杆、扶手及其他防护设施作出了强制规定。降低高度或抗冲击性等做法都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影响居住的安全。但是在实际工程中,部分装饰装修人员或住户往往忽视这些安全措施,而仅仅从美观或功能角度出发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拆除了原有的防护设施,由此导致安全隐患的产生,因此对防护设施的安全性进行了规定。
本条中所称的“拆除”是指装饰装修过程中拆掉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再安装回去或更换新的。对于更换防护设施,不属于“拆除”范围,但更换后的防护设施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0.8 住宅室内的空气污染源主要有甲醛、氨、苯以及天然石材的放射性元素等,而这些元素基本上来自装修材料。例如对人体危害最大的甲醛和放射性元素,甲醛主要存在于板材类、胶粘剂类材料中,其挥发性慢,会长时间积存在室内空气中,危害居住者健康;而放射性元素主要存在于各种天然石材中,无色无味,不易觉察,同样容易对健康产生影响。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中关于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的规定。
3.0.9 有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为了片面追求室内的视觉效果而封堵、扩大、缩小外墙窗户或增加外墙窗户、洞口等,改变或影响建筑外立面,影响城镇建筑的整体形象和建筑的技术指标。
3.0.10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对住宅室内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防水、防潮和空气质量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控制住宅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
3.0.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布置家具、设施时应留出满足居住者活动的空间,其尺寸应便于居住者的使用。
3.0.12 根据我国大部分老年人尚可自理生活、行动方便的实际情况,本条文在老年人前加了“行动不便”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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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套内空间
- 4.1 一般规定
- 4.2 套内前厅
- 4.3 起居室(厅)
- 4.4 卧室
- 4.5 厨房
- 4.6 餐厅
- 4.7 卫生间
- 4.8 套内楼梯
- 4.9 储藏空间
- 4.10 阳台
- 4.11 门窗
- 5 共用部分
- 6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7 无障碍设计
- 8 细部
- 9 室内环境
- 9.1 采光、照明
- 9.2 自然通风
- 9.3 隔声、降噪
- 9.4 室内空气质量
- 10 建筑设备
- 10.1 给水排水
- 10.2 采暖、通风与空调
- 10.3 电气
- 10.4 智能化
- 11 安全防范
- 11.1 消防安全
- 11.2 结构安全
- 12 设计深度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方案设计
- 12.3 初步设计
- 12.4 施工图设计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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