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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吊顶系统
7.3.1 同一类型的装配式吊顶工程每层或每3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装配式吊顶30㎡计为1间。
7.3.2 装配式吊顶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Ⅰ 主控项目
7.3.3 吊顶标高、尺寸、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4 吊顶工程所用吊杆、龙骨、连接件的质量、规格、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及加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及连接件等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防腐措施,材料应相互兼容,防止电化学腐蚀。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5 吊顶工程所用饰面板的材质、品种、图案颜色、机械性能、燃烧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潮湿部位应采用防潮材料并有防结露、防滴水、排放冷凝水等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7.3.6 吊顶饰面板的安装应稳固严密,当饰面板为易碎或重型部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7.3.7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装配式吊顶工程的连接件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3.8 饰面板表面应洁净,边缘应整齐、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饰面板与连接构造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9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温感、喷淋头、风口箅子等相关设备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饰面板的交接处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7.3.10 装配式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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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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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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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设备和管线安装
- 6.4 部品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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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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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吊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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