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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用
5.1 本部分应与GB/T10001.1配合使用。应用时,如还需使用其他图形符号,应从GB/T10001的其余部分中选取。
5.2 如需设计新的图形符号,应按照GB/T16903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宜按照GB/T 16900.2和GB/T 16903.31)的规定进行测试。
1)该标准拟被修订并重新编号为GB/T 16900.3。
1)该标准拟被修订并重新编号为GB/T 16900.3。
5.3 表1图形符号栏中的角标不构成图形符号的组成部分,仅为界定符号区域的依据。在设计导向要素时,应对表1中的图形符号(包括角标)进行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并以角标为依据确定图形符号的位置,角标最终不应出现在各类导向要素中。
5.4 在使用表1中的图形符号设计导向要素时,应遵守GB/T 20501(所有部分)的规定,其中的图形标志宜为正方形,设计不同形状(正方形、圆形或椭圆形)的图形标志应遵守GB/T16903的规定。
5.5 应根据实际场景的方位情况或与之组合使用的“方向”符号所指的方向,使用表1中的图形符号或其镜像图形符号。
5.6 表1中给出的含义仅为图形符号的广义概念。应用时可根据所要表达的具体对象给出相应的名称,如含义为“辅助犬”的图形符号可给出“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设施”“允许辅助犬进入”等具体名称,同时英文也应根据具体的中文名称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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