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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井道、机器空间和滑轮间


5.2.1 总则
5.2.1.1 电梯设备的布置
5.2.1.1.1 所有电梯设备应安装在电梯井道、机器空间或滑轮间内。
5.2.1.1.2 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在同一机房和(或)滑轮间内,每部电梯的所有部件(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开关等)应采用相同的数字、字母或颜色加以识别。
5.2.1.2 井道、机房和滑轮间的专用
5.2.1.2.1 井道、机房和滑轮间不应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应设置非电梯用的线槽、电缆或装置。
    但电梯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可设置:
    a)这些空间的空调或采暖设备,但不包括以蒸汽或高压水加热的采暖设备。然而,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在井道外。
    b)火灾探测器或灭火器。应具有高的动作温度(如80℃以上),适用于电气设备且有合适的防意外碰撞保护。
    如果使用喷淋系统,应仅当电梯静止在层站且电梯电源和照明电路由火灾或烟雾探测系统自动切断时,喷淋系统才能动作。
    注:烟雾、火灾探测和喷淋系统是建筑管理者的责任。
5.2.1.2.2 机房内可放置其他种类电梯的驱动主机,例如:杂物电梯的驱动主机。
5.2.1.2.3 符合5.2.5.2.3的部分封闭井道,视为“井道”的区域是:
    a)有围壁部分,指围壁内的区域;
    b)无围壁部分,指距电梯运动部件1.50m水平距离内的区域。
5.2.1.3 井道、机器空间和滑轮间的通风
    井道、机器空间和滑轮间不应用于非电梯用房的通风。
    应保护电动机、设备以及电缆等,使其不受灰尘、有害气体和湿气的损害。
    注:进一步指导参见附录E中E.3。
5.2.1.4 照明
5.2.1.4.1 井道应设置永久安装的电气照明装置,即使所有的门关闭时,轿厢位于井道内整个行程的任何位置也能达到下列要求的照度:
    a)轿顶垂直投影范围内轿顶以上1.0m处的照度至少为50lx;
    b)底坑地面人员可以站立、工作和(或)工作区域之间移动的任何地方,地面以上1.0m处的照度至少为50lx;
    c)在a)和b)规定的区域之外,照度至少为20lx,但轿厢或部件形成的阴影除外。
    为了达到该要求,井道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灯,必要时在轿顶可设置附加的灯,作为井道照明系统的组成部分。
    应防止照明器件受到机械损坏。
    照明电源应符合5.10.7.1的要求。
    注:对于特定的任务,可能需要设置附加的临时照明,如手持灯具。
    测量照度时,照度计需朝向最强光源。
5.2.1.4.2 机器空间和滑轮间应设置永久安装的电气照明,人员需要工作的任何地方的地面照度至少为200lx,工作区域之间供人员移动的地面照度至少为50lx。照明电源应符合5.10.7.1的要求。
    注:该照明可以是井道照明的组成部分。
5.2.1.5 底坑、机器空间和滑轮间中的电气装置
5.2.1.5.1 底坑内应具有:
    a)停止装置,该装置应在打开门进入底坑时和在底坑地面上可见且容易接近,并应符合5.12.1.11的要求。该装置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坑深度小于或等于1.60m时,应设置在:
        ——底层端站地面以上最小垂直距离0.40m且距底坑地面最大垂直距离2.00m;
        ——距层门框内侧边缘最大水平距离0.75m。
        2)底坑深度大于1.60m时,应设置2个停止装置:
        ——上部的停止装置设置在底层端站地面以上最小垂直距离1.00m且距层门框内侧边缘最大水平距离0.75m;
        ——下部的停止装置设置在距底坑地面以上最大垂直距离1.20m的位置,并且从其中一个避险空间能够操作。
        3)如果通过底坑通道门而非层门进入底坑,应在距通道门门框内侧边缘最大水平距离0.75m,距离底坑地面1.10m~1.30m高度的位置设置一个停止装置。
    如果在同一层站具有两个可进入底坑的层门,则应确定其中一个层门是进入底坑的门,并设置进入底坑的设备。
    注:停止装置可与b)所要求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组合。
    b)永久设置的符合5.12.1.5规定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应设置在距离避险空间0.30m范围内,且从其中一个避险空间能够操作。
    c)电源插座(见5.10.7.2)。
    d)井道照明操作装置(见5.2.1.4.1),设置在进入底坑的门地面以上最小垂直距离1.00m且距该门门框内侧边缘最大水平距离0.75m的位置。
5.2.1.5.2 机器空间和滑轮间内应具有:
    a)照明控制开关,仅被授权人员可接近,设置在靠近每个入口的适当高度位置;
    b)至少一个电源插座(见5.10.7.2),设置在每个工作区域的适当位置;
    c)滑轮间内应具有符合5.12.1.11规定的停止装置,设置在滑轮间内接近每个入口位置。
5.2.1.6 紧急解困
    如果没有为困在井道内的人员提供撤离手段,则应在人员存在被困危险的地方(见5.2.1.5.1、5.2.6.4和5.4.7)设置接通符合GB/T24475要求的报警系统的报警触发装置,并且从其中一个避险空间可操作该装置。
    如果在井道外区域存在人员被困的风险,需与建筑物业主进行协商[参见0.4.2e)]。
5.2.1.7 设备的吊运
    在机器空间以及在井道顶端(如果有必要)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具有安全工作负荷标志的一个或多个悬挂点,用于较重设备的吊装(参见0.4.2和0.4.15)。
5.2.1.8 墙壁、底面和顶板的强度
5.2.1.8.1 井道、机器空间和滑轮间的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驱动主机施加的载荷,在轿厢偏载情况下安全钳动作瞬间通过导轨施加的载荷,缓冲器动作产生的载荷,防跳装置作用的载荷,以及轿厢装卸载所产生的载荷等。参见E.1。
5.2.1.8.2 井道壁应具有下述机械强度:能承受分别从井道外侧和内侧垂直作用于任何位置且均匀分布在0.09㎡的圆形(或正方形)面积上的1000N的静力,并且:
    a)永久变形不大于1mm;
    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5.2.1.8.3 平的或成形的玻璃面板均应使用夹层玻璃。
    玻璃及其附件应能承受分别从井道外侧和内侧垂直作用于任何位置且均匀分布在0.09㎡的圆形(或正方形)面积上的1000N的静力而无永久变形。
5.2.1.8.4 除悬空导轨外,每列导轨下的底坑底面应能承受来自导轨的下述作用力:由导轨自重加上固定或连接到导轨上的部件产生的力和(或)紧急停止时附加的作用力(如:如果驱动主机设置在导轨上,由于回弹而作用在曳引轮上的载荷),再加上安全钳动作瞬间的作用力和通过导轨压板传递的作用力(见5.7.2.3.5)。
5.2.1.8.5 轿厢缓冲器支座下的底坑底面应能承受4倍满载轿厢静载的作用力(F),该作用力应按公式(1)计算,并均匀分布在所有轿厢缓冲器上。
    式中:
    F——垂直方向的合力,单位为牛(N);
    gn——标准重力加速度,取值9.81m/s2
    P——空载轿厢与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如果有)等]的质量和,单位为千克(kg);
    Q——额定载重量,单位为千克(kg)。
5.2.1.8.6 对重缓冲器支座下的底坑底面应能承受4倍对重静载的作用力(F),该作用力应按公式(2)计算,并均匀分布在所有对重缓冲器上。
    式中:
    F——垂直方向的合力,单位为牛(N);
    gn——标准重力加速度,取值9.81m/s2
    P——空载轿厢与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如果有)等]的质量和,单位为千克(kg);
    q——平衡系数,表示由对重平衡额定载重量的量;
    Q——额定载重量,单位为千克(kg)。
5.2.1.8.7 对于液压电梯,位于每个液压缸下的底坑底面应能承受液压缸施加的载荷和力。
5.2.1.8.8 对于液压电梯,棘爪装置动作期间施加到固定点上的垂直力可按公式(3)和公式(4)估算:
    a)对于蓄能缓冲型棘爪装置:
    b)对于耗能缓冲型棘爪装置:
    式中:
    F——棘爪装置动作时施加在固定点上的垂直力,单位为牛(N);
    gn——标准重力加速度,取值9.81m/s2
    P——空载轿厢与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如果有)等]的质量和,单位为千克(kg);
    Q——额定载重量,单位为千克(kg);
    n——棘爪装置数量。
5.2.1.9 墙壁、底面和顶板的表面
    井道、机房和滑轮间的墙、地面和顶板的表面应采用经久耐用且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如混凝土、砖或预制砌块等。
    供人员工作或在工作区域之间移动的地板表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注:有关的指南参见GB/T 17888.2-2008中的4.2.4.6。
    工作区域的地面应基本平整,缓冲器支座、导轨座以及排水装置除外。
    导轨、缓冲器、隔障等安装竣工后,底坑不应漏水或渗水。
    对于液压电梯,放置驱动装置的空间和底坑应设计成不渗漏的,以便能够容纳放置其内的机器所泄漏的全部液压油。
5.2.2 进入井道、机器空间和滑轮间的通道
5.2.2.1 井道、机器空间和滑轮间及相关的工作区域应是可接近的。应规定:除电梯轿厢内的工作区域外,其他工作区域仅允许被授权人员进入,参见附录D。
5.2.2.2 进入井道、机器空间和滑轮间的任何门或活板门邻近的通道应设置永久安装的电气照明,照度至少为50lx。
5.2.2.3 为了维护和救援,通道(例如:通往底坑、层站、机器空间和滑轮间的通道)不应经过私人空间。
    制造单位(或安装单位)需与建筑设计者(建造者或业主)就通道、火灾和人员被困有关的问题达成一致,参见0.4.2协商的内容。
5.2.2.4 应提供进入底坑的下列方式:
    a)如果底坑深度大于2.50m,设置通道门;
    b)如果底坑深度不大于2.50m,设置通道门或在井道内设置人员从层门容易进入底坑的梯子。
    底坑通道门应符合5.2.3的有关要求。
    梯子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如果梯子在展开位置存在与电梯运动部件发生碰撞的危险,梯子应配置一个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梯子未在存放位置时,能防止电梯运行。
    如果该梯子存放在底坑地面上,当梯子处于存放位置时,应保持底坑的所有避险空间。
5.2.2.5 应提供人员进入机器空间和滑轮间的安全通道。应优先考虑全部使用楼梯,如果不能设置楼梯,应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梯子:
    a)通往机器空间和滑轮间的通道不应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如果高出楼梯所到平面3m,则应设置防坠落保护。
    b)梯子应永久地固定在通道上,或至少采用绳或链条连接使之无法移走。
    c)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夹角应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翻转。
    d)梯子的内侧宽度不应小于0.35m,踩踏面应处于水平且深度不应小于25mm。对于直立的梯子,踏棍后面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在有不连续障碍物的情况下不应小于150mm。踏板和踏棍的设计载荷应至少为1500 N。
    e)靠近梯子顶端,应至少设置一个容易握到的把手。
    f)梯子周围1.50m的水平距离内,应防止来自梯子上方坠落物的危险。
5.2.3 通道门、安全门、通道活板门和检修门
5.2.3.1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具有中间安全门,使安全门与层门(或安全门)地坎间的距离均不大于11m。
    b)紧邻的轿厢均设置5.4.6.2所规定的安全门。
    c)在上述a)或b)均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上部层门(或安全门)地坎与轿顶间的距离,使胜任人员能够安全地到达和离开轿顶,可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当相邻层门(或安全门)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18m时,可采用在现场可获得的消防用防坠落装备(见GA494),消防安全绳的长度与相邻地坎间的距离相适应。如果采用消防用防坠落装备,在上部层门(或安全门)附近的井道外建筑结构上设置安全固定点,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22kN。
        2)采用设置在井道内的固定式钢斜梯(见GB 4053.2)或具有安全护笼的固定式钢直梯(见GB4053.1),并提供在上部层门(或安全门)、所设置的钢斜梯(或钢直梯)以及轿顶之间安全进出的措施(例如:采用符合GA494的消防安全绳成套系统等)。
    针对上述c),制造单位(或安装单位)应与建筑业主(建筑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就救援组织、救援程序、救援设备以及被授权人员的培训和演练等内容达成一致(见0.4.2)。
    注:“相邻”是指两个相邻的具有层门(或安全门)的楼层,无论贯通门还是直角门。
5.2.3.2 通道门、安全门、通道活板门和检修门应满足下列尺寸:
    a)进入机房和井道的通道门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宽度不应小于0.60m;
    b)进入滑轮间的通道门的高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0.60m;
    c)供人员进出机房和滑轮间的通道活板门,其净尺寸不应小于0.80mx0.80m,且开门后能保持在开启位置;
    d)安全门的高度不应小于1.80m,宽度不应小于0.50m;
    e)检修门的高度不应大于0.50m,宽度不应大于0.50m,且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便通过该门进行所需的工作。
5.2.3.3 通道门、安全门和检修门应:
    a)不向井道、机房或滑轮间内开启。
    b)设置用钥匙开启的锁,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关闭并锁住。
    c) 即使在锁闭状态,也可从井道、机房或滑轮间内不用钥匙打开。
    d)设置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上述门的关闭状态。对于通往机房、滑轮间的通道门以及不是通向危险区域的底坑通道门(见5.2.2.4),可不必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不是通向危险区域”指电梯正常运行中,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最低部分(包括导靴、护脚板等)与底坑地面之间的净垂直距离至少为2.00m的情况。
    对于随行电缆、补偿绳(链或带)及其附件、限速器张紧轮和类似装置,认为不构成危险。
    e)无孔,符合相关建筑物防火规范的要求。
    f)具有下述机械强度:能承受从井道外侧垂直作用于任何位置且均匀分布在0.09㎡的圆形(或正方形)面积上的1000N的静力,不应有超过15mm的弹性变形。
5.2.3.4 通道活板门,当处于关闭位置时,应能承受作用于其任何位置且均匀分布在0.20mx0.20m面积上的2000N的静力。
    活板门不应向下开启。如果门上具有铰链,应属于不能脱钩的型式。
    仅用于运送材料的通道活板门可只从里面锁住。
    当活板门开启时,应具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如设置护栏),并应防止活板门关闭造成挤压危险(如通过平衡)。
5.2.4 警告
5.2.4.1 在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门或活板门的外侧(层门、安全门和测试屏的门除外)应设置包括以下简短文字的警告:
    对于活板门,应设置以下警告,提醒活板门的使用者:
5.2.4.2 在井道外,通道门和安全门(如果有)近旁,应设置警告标明:
5.2.5 井道
5.2.5.1 总则
5.2.5.1.1 井道内可以设置一部或多部电梯的轿厢。
5.2.5.1.2 对重(或平衡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
5.2.5.1.3 对于液压电梯,液压缸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可延伸至地下或其他空间内。
5.2.5.2 井道的封闭
5.2.5.2.1 总则
    电梯应由下述部分与周围分开:
    a)井道壁、底板和顶板;或
    b)足够的空间。
5.2.5.2.2 全封闭的井道
5.2.5.2.2.1 井道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
    只允许有下列开口:
    a)层门开口;
    b)通往井道的通道门和安全门以及检修门的开口;
    c)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
    d)通风孔;
    e)为实现电梯功能,在井道与机房或井道与滑轮间之间必要的开口。
5.2.5.2.2.2 对于任何从井道壁突入井道内的宽度和深度均大于0.15m的水平凸出物,或者井道内宽度大于0.15m的水平梁(包括分隔梁),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站立其上,除非轿顶设置了符合5.4.7.4规定的护栏。该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凸出物突入深度大于0.15m的部分,具有与水平面夹角至少为45°的倒角。或
    b)对于凸出物突入深度大于0.15m的部分或水平梁(包括分隔梁)宽度大于0.15m的部分,设置与水平面成不小于45°斜面的防护板。该板能承受垂直作用于任何位置且均匀分布在5c㎡圆形(或正方形)面积上的300N的静力,并且:
        1)永久变形不大于1mm;
        2)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5.2.5.2.3 部分封闭的井道
    需要部分封闭的井道时,例如:与瞭望台、竖井、塔式建筑等建筑物连接的观光电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围壁的高度足以防止人员:
        1)遭受电梯运动部件伤害;
        2)直接或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电梯设备而干扰电梯的安全运行。
    b)如果符合图1和图2的要求,则认为围壁高度足够,即:
        1)在层门侧的高度不小于3.50m;
        2)在其余侧,当围壁与电梯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为最小允许值0.50m时,高度不应小于2.50m;如果该水平距离大于0.50m,高度可随着水平距离的增加而降低;当水平距离为最大允许值1.50m时,高度可减至最小值1.60m。
    c)围壁应是无孔的。
    d)围壁距地板、楼梯或平台边缘最大距离为0.15m(见图1)或根据5.2.5.2.2.2a)或5.2.5.2.2.2b)进行防护。
    e)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于其他设备干扰电梯的运行[见5.2.1.2.3b)和7.2.2c)]。
    f)对露天电梯,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参见0.4.5)。
5.2.5.3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井道壁的结构
5.2.5.3.1 在整个井道高度,井道内表面与轿厢地坎、轿门框或滑动轿门的最近门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15m(见图3)。
    上述给出的间距:
    a)可增加到0.20m,但其高度不大于0.50m。这种情况在两个相邻的层门间不应多于一处。
    b)对于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在整个行程内此间距可增加到0.20m。
    c)如果轿厢具有符合5.3.9.2要求的锁紧装置的轿门,并且仅能在开锁区域内打开,则此间距不受限制。
    除了5.12.1.4和5.12.1.8所提及的情况外,电梯的运行应自动地取决于轿门的锁紧。该锁紧装置的锁紧应由符合5.1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5.2.5.3.2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垂直表面,其高度不应小于1/2的开锁区域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b)该表面应是连续的,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如金属薄板)构成。它能承受垂直作用于任何位置且均匀分布在5c㎡圆形(或正方形)面积上的300N的静力,并且:
        1)永久变形不大于1mm;
        2)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c)任何凸出物均不超过5mm。超过2mm的凸出物应倒角,倒角与水平面的夹角至少为75°。
    d)此外,该井道壁应:
        1)连接到下一个层门的门楣;或
        2)采用坚硬光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至少为6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应小于20mm。
5.2.5.4 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
    如果井道下方确有人员能够到达的空间,井道底坑的底面应至少按5000N/㎡载荷设计,且对重(或平衡重)上应设置安全钳。
5.2.5.5 井道内的防护
5.2.5.5.1 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隔障防护。该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如果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符合GB/T 23821-2009中4.2.4.1的规定。
    b)隔障应从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位置时或平衡重位于最低位置时的最低点起延伸到底坑地面以上最小2.00m处。
    c)从底坑地面到隔障的最低部分不应大于0.30m。对于缓冲器随对重运行的情况,见5.8.1.1。
    d)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
    e)如果对重(或平衡重)导轨与井道壁的间距超过0.30m,则该区域也应按照b)和c)防护。
    f)隔障上允许有尽可能小的缺口,以使补偿装置能够自由通过或供目测检查。
    g)隔障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以确保能承受垂直作用于任何位置且均匀分布在5c㎡的圆形(或正方形)面积上的300N的静力,并且所产生的变形不会导致与对重(或平衡重)碰撞。
    h)轿厢及其关联部件与对重[(或平衡重)(如果有)]及其关联部件之间的距离应至少为50mm。
5.2.5.5.2 在具有多部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置隔障。
    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符合GB/T 23821-2009中4.2.4.1的规定。
    隔障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以确保能承受垂直作用于任何位置且均匀分布在5c㎡的圆形(或正方形)面积上的300N的静力,并且所产生的变形不应导致与运动部件碰撞。
5.2.5.5.2.1 隔障应从底坑地面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至底层端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
    宽度应足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在不是通向危险区域[见5.2.3.3d)]的情况下,轿厢行程的最低点以下无需设置隔障。
5.2.5.5.2.2 如果任一电梯的护栏内边缘与相邻电梯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则这种隔障应贯穿整个井道。
    在整个井道高度,其宽度应至少等于运动部件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5.2.5.6 轿厢、对重和平衡重的制导行程
5.2.5.6.1 轿厢、对重和平衡重的极限位置
5.2.5.6.1.1 按5.2.5.6考虑制导行程的要求,以及按5.2.5.7和5.2.5.8考虑避险空间和间距的要求时,应采用表2中轿厢、对重和平衡重的极限位置。
5.2.5.6.1.2 当曳引式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5.12.1.3的规定被监控时,表2中的0.035v2值可按轿厢或对重触及缓冲器时的速度减小(见5.8.2.2.2)。
5.2.5.6.1.3 对具有补偿绳及补偿绳张紧轮和防跳装置的曳引式电梯,计算间距时,表2中的0.035υ2值可用张紧轮可能的移动量(随使用的悬挂比而定)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来代替。考虑到钢丝绳的弹性,轿厢行程的1/500的最小值为0.20m。
5.2.5.6.1.4 对于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不需要考虑表2中的0.035υ2值。
5.2.5.6.2 曳引式电梯
    当轿厢或对重位于5.2.5.6.1规定的最高位置时,其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2.5.6.3 强制式电梯
5.2.5.6.3.1 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应小于0.50m,轿厢继续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应一直具有导向。
5.2.5.6.3.2 当平衡重(如果有)位于5.2.5.6.1规定的最高位置时,其导轨的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2.5.6.4 液压电梯
5.2.5.6.4.1 当轿厢位于5.2.5.6.1规定的最高位置时,其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2.5.6.4.2 当平衡重(如果有)位于5.2.5.6.1规定的最高位置时,其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2.5.6.4.3 当平衡重(如果有)位于5.2.5.6.1规定的最低位置时,其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2.5.7 轿顶避险空间和顶层间距
5.2.5.7.1 当轿厢位于5.2.5.6.1中规定的最高位置时,轿顶上至少具有一块净面积,以容纳一个按表3选取的避险空间。
    对于类型2的避险空间,允许避险空间接触轿顶的一侧边缘减小,即:在不大于0.30m高度内宽度可减小不大于0.10m(见图4),以容纳安装在轿顶的部件。
    如果需要一个以上人员在轿顶上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应为每个增加的人员提供一个额外的避险空间。
    在具有多个避险空间的情况下,它们应为同一类型,并且不应互相干涉。

    从层站进入轿顶的位置,应能看到轿顶上的标志,该标志明确标明允许进入的人员数量和与避险空间类型对应的姿势(见表3)。另外,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0mm的绿色边框标示出每个避险空间垂直投影的边缘。
    当采用对重时,在对重隔障(见5.2.5.5.1)上或其近旁应设置标志,标明轿厢位于顶层端站时对重和对重缓冲器之间的最大允许距离,以便保证轿顶以上空间的尺寸。
5.2.5.7.2 当轿厢位于5.2.5.6.1中规定的最高位置时,井道顶最低部件(包括安装在井道顶的梁及部件)(见图5)与下列部件之间的净距离:
    a)在轿厢投影面内,与固定在轿厢顶上设备最高部件[不包括b)、c)所述的部件]之间的垂直或倾斜的距离应至少为0.50m。
    b)在轿厢投影面内,导靴或滚轮、悬挂钢丝绳端接装置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如果有)的最高部分在水平距离0.40m范围内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m。
    c)轿顶护栏最高部分:
        1)在轿厢投影面内且水平距离0.40m范围内和护栏外水平距离0.10m范围内,应至少为0.30m;
        2)在轿厢投影面内且水平距离超过0.40m的区域任何倾斜方向距离,应至少为0.50m。
5.2.5.7.3 在轿顶或轿顶设备上的任何单一连续区域,如果最小净面积为0.12㎡且其中最短边尺寸不小于0.25m,则认为是可站人的区域。当轿厢位于5.2.5.6.1中规定的最高位置时,任一该区域上方与井道顶的最低部件(包括安装在井道顶的梁和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至少达到5.2.5.7.1中规定的相应避险空间的高度。
5.2.5.7.4 当轿厢位于5.2.5.6.1中规定的最高位置时,井道顶最低部件与上行柱塞顶部组件的最高部件之间的净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m。
5.2.5.8 底坑避险空间和间距
5.2.5.8.1 当轿厢位于5.2.5.6.1中规定的最低位置时,在底坑地面上至少具有一块净面积,以容纳一个按表4选取的避险空间。
    满足下列条件时,随行电缆、补偿链(带)及其附件等类似装置进入底坑避险空间时不认为对底坑避险空间的人员产生影响:
    a)这些装置进入避险空间的部分应能向外自由摆动;
    b)不应勾挂衣服;
    c)从底坑入口位置应能看到底坑中的标志,标明:
    d)这些装置仅允许从一侧进入避险空间,且补偿链(带)及其附件装置进入避险空间水平尺寸应不大于200mm。
    如果需要一个以上人员在底坑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应为每个增加的人员提供一个额外的避险空间。
    在具有多个避险空间的情况下,它们应为同一类型,并且不应互相干涉。
    从入口位置,应能看到底坑中的标志,该标志明确标明允许进入的人员数量和与避险空间类型对应的姿势(见表4)。另外,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0mm的绿色边框标示出每个避险空间垂直投影的边缘。
5.2.5.8.2 当轿厢位于5.2.5.6.1中规定的最低位置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a)底坑地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净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在下述情况下,该距离可以减小:
        1)护脚板任何部分或垂直滑动轿门的部件与相邻的井道壁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可以减小到0.10m;
        2)对于轿架部件、安全钳、导靴、棘爪装置,根据其距导轨的最大水平距离,按照图6和图7确定。
    b)设置在底坑的最高部件(如补偿绳张紧装置位于最高位置时、液压缸底座、管路以及其他附件)与轿厢的最低部件[5.2.5.8.2a)1)和2)中所述的情况除外]之间的净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
    c)底坑地面或设置在底坑的设备顶部与倒装液压缸下行柱塞顶部组件的最低部件之间的净垂直距离,应至少为0.50m。但是,如果不可能误入柱塞顶部组件下面(如按照5.2.5.5.1设置隔障),该垂直距离可以从0.50m减至最小0.10m。
    d)底坑地面与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轿厢下的多级液压缸最低导向架之间的净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
5.2.6 机器空间和滑轮间
5.2.6.1 总则
    为了防止周围环境的影响,对于维护、检查和紧急操作的空间和相关的工作区域,应进行适当防护,参见0.3.3、0.4.2和0.4.5。
5.2.6.2 警告和说明
5.2.6.2.1 主开关与照明开关均应设置标记以便于识别。
5.2.6.2.2 在主开关断开后,如果某些部分仍保持带电(如电梯之间互联及照明部分等),应在使用须知中给予说明。
5.2.6.2.3 在机房内(见5.2.6.3)、机器柜内(见5.2.6.5.1)或在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见5.2.6.6),应设置详细的说明[见7.2.2g)、h)和i)],指出电梯发生故障时应遵守的规程,尤其应包括救援操作装置和三角钥匙的使用说明。
5.2.6.3 机器在机房内
5.2.6.3.1 曳引轮在井道内
    如果曳引轮设置在井道内,应满足下列条件:
    a)能够在机房内进行检查、测试及维护操作;
    b)机房与井道之间的开口尽可能小。5.2.6.3.2 尺寸
5.2.6.3.2.1 机房应有足够的空间,以便能安全和容易地对有关设备进行作业。
    特别是工作区域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10m,且:
    a)在控制柜(控制屏)前应有一块水平净面积,该面积:
        1)深度,从控制柜(控制屏)的外表面测量时不应小于0.70m;
        2)宽度,取0.50m或控制柜(控制屏)全宽的较大值。
    b)为了对运动部件进行维护和检查,在必要的地点以及需要手动紧急操作的地方(见5.9.2.3.1),应有一块不小于0.50mx0.60m的水平净面积。
5.2.6.3.2.2 活动区域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0m。
    通往5.2.6.3.2.1所述的净空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50m,如果没有运动部件或5.10.1.1.6所述的热表面,该值可减少到0.40m。
    活动区域的净高度从通道地面测量到顶部最低点。
5.2.6.3.2.3 在无防护的驱动主机旋转部件的上方应有不小于0.30m的净垂直距离。
5.2.6.3.2.4 机房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设置楼梯或符合5.2.2.5规定的固定的梯子,并设置护栏。
5.2.6.3.2.5 机房地面有任何深度大于0.05m,宽度在于0.05m~0.50m之间的凹坑或槽坑时,均应盖住。本要求仅适用于需要有人员工作的区域或在不同工作地点移动时的区域。
    对于宽度大于0.50m的凹坑,应认为是不同的地面,见5.2.6.3.2.4。
5.2.6.3.3 其他开口
    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楼板和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尺寸应减到最小。
    为了防止物体通过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包括用于电缆穿过的开孔)坠落的危险,应采用凸缘,该凸缘应凸出楼板或完工地面至少50mm。
5.2.6.4 机器在井道内
5.2.6.4.1 总则
5.2.6.4.1.1 当部分封闭的井道位于建筑物的外部时,对于井道内的机器,应进行适当防护,以防环境的影响。
5.2.6.4.1.2 在井道内从一个工作区域到另一个工作区域的活动空间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0m。
5.2.6.4.1.3 在下列情况下,应在井道内适当的位置设置标志,清楚地给出所有必需的操作说明:
    ——可收回的平台(见5.2.6.4.5)和(或)可移动的止停装置[见5.2.6.4.5.2b)];或
    ——手动操作的机械装置(见5.2.6.4.3.1和5.2.6.4.4.1)。
5.2.6.4.2 井道内工作区域的尺寸
5.2.6.4.2.1 机器的工作区域应有足够的空间,以便能安全和容易地对有关设备进行作业。
    特别是工作区域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10m,且:
    a)在控制柜(控制屏)前应有一块水平净面积。该面积:
        1)深度,从控制柜(控制屏)的外表面测量时不应小于0.70m;
        2)宽度,取0.50m或控制柜(控制屏)全宽的较大值。
    b)为了对部件进行维护和检查,在必要的地点应有一块不小于0.50mx0.60m的水平净面积。
5.2.6.4.2.2 在无防护的驱动主机旋转部件的上方应有不小于0.30m的净垂直距离。
5.2.6.4.3 轿厢内或轿顶上的工作区域
5.2.6.4.3.1 在轿厢内或轿顶上进行机器的维护和检查时,如果因维护和检查导致的任何轿厢失控或意外移动可能给维护或检查人员带来危险,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a)采用机械装置防止轿厢的任何危险的移动;
    b)通过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除非该机械装置处于非工作位置;
    c)当该机械装置处于工作位置且由于施加在其上的力而不能收回时,应能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离开井道:
        1)层门,借助于轿门门头(或门机)上方至少为0.50mx0.70m的净开口;
        2)轿厢,借助于符合5.4.6规定的轿顶安全窗。应提供台阶、梯子和(或)抓手以确保安全下到轿厢内;
        3)符合5.2.3规定的安全门。
    应在使用维护说明书中给出有关正确撤离程序的说明。
5.2.6.4.3.2 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所必需的装置,应按5.2.6.6规定设置在能够从井道外进行操作的位置。
5.2.6.4.3.3 如果检修门设置在轿壁上,应:
    a)符合5.2.3.2e)规定;
    b)当检修门的宽度大于0.30m时,设置屏障以免坠入井道;
    c)不向轿厢外开启;
    d)具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且不用钥匙亦能关闭并锁住;
    e)设置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其锁住位置;
    f)满足与轿壁相同的要求。
5.2.6.4.3.4 如果检修门开启时需要从轿厢内移动轿厢,应满足:
    a)在检修门的附近,具有可使用的符合5.12.1.5规定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
    b)仅被授权人员可以接近该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例如:将其放置在检修门的后面,并且使被授权人员站在轿顶上时无法使用该装置移动轿厢;
    c)如果开口短边的尺寸大于0.20m,轿壁上开口的外边缘与面对该开口在井道内安装的设备之间的水平净距离应至少为0.30m。
5.2.6.4.4 底坑内的工作区域
5.2.6.4.4.1 在底坑内进行机器的维护或检查时,如果维护或检查导致的任何轿厢失控或意外移动可能给人员带来危险,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a)设置永久安装的装置,能机械地制停载有不超过额定载重量的任何载荷以不超过额定速度的任何速度运行的轿厢,使工作区域的地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不包括5.2.5.8.2a)1)和2)所述部件]之间的净垂直距离不小于2.00m。除安全钳外的机械装置的制停减速度不应超过缓冲器作用时的值(见5.8.2)。
    b)该机械装置能保持轿厢停止状态。
    c)该机械装置可手动或自动操作。
    d)使用钥匙打开任何通往底坑的门时,应由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除了仅允许符合f)规定的运行以外,防止电梯的其他任何运行。
    e)采用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防止轿厢的任何运行,除非该机械装置处于非工作位置。
    f)当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测到该机械装置处于工作位置时,仅能由检修运行控制装置来控制轿厢的电动运行。
    g)只有通过设置在井道外的电气复位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且该电气复位装置仅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近,例如:在能锁上的箱(柜)内。
5.2.6.4.4.2 当轿厢处于5.2.6.4.4.1a)中规定的位置时,应能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离开底坑:
    a)层门地面与轿厢护脚板最低边之间的垂直距离至少为0.50m的净开口;
    b)底坑的通道门。
5.2.6.4.4.3 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所必需的装置,应按5.2.6.6规定设置在能够从井道外进行操作的位置。
5.2.6.4.5 平台上的工作区域
5.2.6.4.5.1 当从平台上进行机器的维护和检查时,该平台:
    a)应是永久安装的;
    b)如果进入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路径,应是可收回的。
5.2.6.4.5.2 如果在进入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路径的平台上进行维护或检查,则:
    a)应采用符合5.2.6.4.3.1a)和b)的机械装置锁定轿厢;或
    b)需要移动轿厢时,应采用可移动止停装置限制轿厢的运行范围。该止停装置应按下列方式停止轿厢:
        1)如果轿厢以额定速度向平台下行,轿厢停止在距平台上方至少2.0m处;
        2)如果轿厢以额定速度向平台上行,轿厢停止在平台下方符合5.2.5.7.2规定的位置。
5.2.6.4.5.3 该平台应:
    a)能够在其任何位置支撑2个人的重量而无永久变形,每个人按在平台0.20mx0.20m面积上作用1000N计算。如果此平台还用于装卸较重的设备,则应据此考虑相应的平台尺寸,平还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来承受载荷和预计作用其上的力(见5.2.1.7)。
    b)设置符合5.4.7.4的护栏。
    c)采取措施以保证:
        1)平台地面与入口通道平面之间的台阶高差不超过0.50m;
        2)在平台与通道门门槛之间的任何间隙不能通过直径为0.15m的球。
5.2.6.4.5.4 除了5.2.6.4.5.3要求之外,可收回的平台还应:
    a)设置一个符合5.11.2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平台处于完全收回的位置。
    b)设置使平台进入或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该装置的操作可从底坑中进行,或者通过设置在井道外且仅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近的装置来进行。手动操作平台的力不应大于250N。
    c)如果进入平台的通道不通过层门,则平台不在工作位置时应不能打开该通道门,或者应采取措施防止人员坠入井道。
5.2.6.4.5.5 在5.2.6.4.5.2b)的情况下,当平台伸展时,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自动动作,并应设置:
    a) 符合5.8规定的缓冲器;
    b)一个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有止停装置处于完全收回位置,才允许轿厢移动;
    c)一个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在平台伸展时,只允许止停装置处于完全伸展位置轿厢才能移动。
5.2.6.4.5.6 如果需要从平台上移动轿厢,应能够在平台上使用符合5.12.1.5规定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
    当可移动止停装置处于伸展位置时,轿厢的电动运行应只能通过该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进行。
5.2.6.4.5.7 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所必需的装置,应按5.2.6.6规定设置在能够从井道外进行操作的位置。
5.2.6.4.5.8 在平台上应标示允许的最大载荷。
5.2.6.4.6 井道外的工作区域
    当机器设置于井道内,并且需要从井道外对其进行维护和检查时,可在井道外设置满足5.2.6.3.2.1和5.2.6.3.2.2规定的工作区域,但只能通过符合5.2.3规定的检修门接近机器。
5.2.6.5 机器在井道外
5.2.6.5.1 机器柜
5.2.6.5.1.1 电梯的机器应设置在机器柜内,该柜不应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应包括非电梯用的管槽、电缆或装置。
5.2.6.5.1.2 机器柜应由无孔的壁、底、顶和门组成。
    仅允许有下列开孔:
    a)通风孔;
    b)电梯功能所需的井道与机器柜之间的必要的开孔;
    c)火灾情况下的烟气排放孔。
    如果非被授权人员容易接近这些开孔,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GB/T 23821-2009中表5防止与危险区域接触的要求进行防护;
    ——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D(见GB/T4208),防止与电气设备接触。
5.2.6.5.1.3 机器柜的门应:
    a)具有足够的尺寸,以便进行所需的作业;
    b)不向机器柜内开启;
    c)具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也能关闭并锁住。
5.2.6.5.2 工作区域
    机器柜前面的工作区域应满足5.2.6.4.2的规定。
5.2.6.6 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
5.2.6.6.1 在5.2.6.4.3、5.2.6.4.4和5.2.6.4.5的情况下,应在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设置必要的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以便在井道外进行所有的电梯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例如:曳引、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轿厢意外移动保护、破裂阀、节流阀、棘爪装置、缓冲停止和压力等测试。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近该屏。
    如果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未设置在机器柜内,则应采用适合的盖板防护。该盖板应:
    a)不向井道内开启;
    b)具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也能关闭并锁住。
5.2.6.6.2 紧急和测试操作屏应具有:
    a)符合5.9.2.2.2.7和5.9.2.3(或5.9.3.9)规定的紧急操作装置以及符合5.12.3.2规定的对讲系统;
    b)能进行动态测试的控制装置;
    c)显示装置或直接观察驱动主机的观察窗,应能获得下列信息:
        1)轿厢运行的方向;
        2)轿厢到达开锁区域;
        3)轿厢的速度。
5.2.6.6.3 应采用永久安装的电气照明,使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的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的照度不应小于200lx。
    应在该屏上或靠近该屏的位置设置用于控制该屏照明的开关。
    该照明的电源应符合5.10.7.1的规定。
5.2.6.6.4 在紧急和测试操作屏的前面应有符合5.2.6.3.2.1规定的面积。
5.2.6.7 滑轮间的结构和设备
5.2.6.7.1 尺寸
5.2.6.7.1.1 滑轮间应有足够的空间,以便被授权人员能够安全和容易地接近所有设备。
    特别是:
    a)供人员活动的区域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50m。
    该净高度从通道地面测量到顶部突出物最低点。
    b)对于有必要进行维护和检查的运动部件的部位,应提供至少为0.50mx0.60m的水平净面积。通往该区域的通道宽度至少为0.50m。如果没有运动部件或5.10.1.1.6所述的热表面,宽度可减少到0.40m。
5.2.6.7.1.2 在无防护的滑轮上方应有不小于0.30m净垂直距离。
5.2.6.7.2 开口
    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楼板和滑轮间地面上的开口尺寸应减到最小。
    为了防止物体通过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包括用于电缆或套管穿过的开口)坠落的危险,应采用凸缘,该凸缘应凸出楼板或完工地面至少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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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 GB/T7588.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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