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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
5.1 表面质量
门窗应无棱角等尖锐突起,无锐利边缘,或采取避免伤害的防护措施。
注:尖锐突起如铝合金门窗的90°组角处,较易造成使用者的伤害,需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2 构造要求
5.2.1 公共场所用非透明门应设置观察窗,观察窗宽度不应小于100mm,观察窗下侧距门下框底部不应大于850mm,观察窗上侧距门下框底部不应小于1500mm,且应采用安全玻璃。
5.2.2 门扇下部宜安装护门板,护门板高度不应小于350mm。
5.2.3 门的通行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用单元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0mm,单元门为双扇或多扇门时,先开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b)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5.3 无障碍安全性
5.3.1 玻璃选用
玻璃选用除应符合JGJ113的规定外,距离地面1.2m以下部分的玻璃,应选用安全玻璃。安全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或由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组成的制品。
5.3.2 门活动扇阻止力
电动门、自动门以及带闭门器的活动扇关闭时,活动扇的阻止力不应大于25N。
注:电动门和自动门有防撞传感器时,传感器遇到障碍物后门活动扇停止运动,不测量阻止力。
5.3.3 关闭时间
5.3.3.1 安装闭门器的平开门,门扇关闭速度应可调节;平开门从90°到15°的关闭时间不应小于5s,之后应减速缓行。
5.3.3.2 采用电动门或自动门时,门扇启闭速度应可调节。门扇关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平开门从90°到15°的关闭时间不应小于5s,之后应减速缓行;
b)推拉门从全开位置关闭到全闭位置前200mm的关闭时间不应小于5s,之后应减速缓行。
5.3.4 危险点的安全间隙
5.3.4.1 门窗各个相对运动部件之间易造成人体伤害的危险点应保留安全间隙,安全间隙应满足下列要求:
a)对于手指的安全间隙不应大于8mm,或不应小于25mm;
注:对于儿童来说,手指更细小,出于安全需要,考虑更小的安全间隙,或采用不小于25mm的措施。
b)对于头部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200mm;
c)对于身体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0mm。
5.3.4.2 推拉门活动扇在运行过程中与相邻墙体或固定扇等部位的安全间隙S不应大于8mm,推拉门活动扇安全间隙示意见图3。
5.3.4.3 平开门活动扇下边缘距相对运动的地面间隙不应大于8mm。
5.3.5 防夹手措施
平开门和折叠门应对可能引起手指夹伤的铰链位置进行防护。平开门活动扇与门框之间危险点的间隙应采用图4所示的构造措施或防护措施。折叠门活动扇与门框、活动扇与活动扇之间的危险点应采用构造措施或防护措施,折叠门的夹持危险点见图5。
注:采用改变型材样式,加装额外保护装置等措施实现防夹手。
5.3.6 警示标识
门窗危险部位应有“当心夹手”“当心缝隙”“当心挤压”“当心碰撞”等图文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5.4 无障碍适用性
5.4.1 执手安装位置
门执手安装位置应符合门安装后执手的可及性和可操作性,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门执手距门下框底部距离宜为900mm,供坐轮椅人员使用的窗执手宜安装在窗扇下梃中部。
注:窗的活动扇执手安装高度距离地面为800mm~1100mm,且不会因防护设施影响操作。
5.4.2 启闭力
5.4.2.1 门窗启闭力不应低于GB/T31433-2015规定的第5级。
5.4.2.2 当启闭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电动门窗或自动门窗,且应采用备用电源。电动门窗或自动门窗在停电时,宜采用备用电源将门窗活动扇自动运行至预置的安全位置。
5.5 适用于老年人的附加要求
带有护理型床位的老年人建筑用室内门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0mm。采用双扇或多扇门时,先开扇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5.6 适用于儿童的特殊要求
5.6.1 建筑外窗不应采用内平开窗和内开上悬窗,当使用内平开下悬窗时,应有限制内平开以及限制开启角度的措施;用于走廊、过道处的建筑内窗,宜采用推拉窗或下悬窗。
注:窗扇在内平开状态时,开启扇不超出窗台边界,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儿童的伤害。
5.6.2 建筑用外窗,可能攀爬到的窗扇应采用限位措施使其最大开启宽度不大于110mm。
注:限位措施能采用适当的工具解除限位。
5.6.3 用于托儿所和幼儿园等儿童经常活动场所的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5.6.4 用于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平开门,应采用双扇外平开门,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200mm。
5.6.5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内门宜设置观察窗,且应满足5.2.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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