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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竖向与城乡环境景观


9.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贯穿景观规划设计理念,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保留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景观价值或标志性的制高点、俯瞰点和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貌;

    2 结合低影响开发理念,保持和维护城镇生态、绿地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价值的区域、地段、地点和建(构)筑物;

    3 保护城乡重要的自然景观边界线,塑造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的景观边界线。

9.0.2 城乡建设用地做分台处理时应重视景观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形应与环境协调;

    2 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

    3 地形复杂的山区城镇,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其风格、形式、材料、构造等宜突出地域特色,其比例、尺度、节奏、韵律等宜符合美学规律;

    4 挡土墙高于1.5m时,宜作景观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9.0.3 滨水地区的竖向规划应结合用地功能保护滨水区生态环境,形成优美的滨水景观。

9.0.4 乡村竖向建设宜注重使用当地材料、采用生态建设方式和传统工艺。


条文说明
9.0.1 城乡环境景观特色与竖向的关系在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和进行总体规划布局时就应该有比较完整的构思方案;竖向规划本身就是实现这些方案设想的重要手段。
    1、2 原有地形特征、标志性地物、风景点、历史遗迹及文物保留下来,使住民有土生土长、根植于斯的认同感。城乡绿地系统一般都是与城乡的自然山系、水系和文物古迹相结合的完整体系,它既能保存、延续城乡历史文脉,更具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形成和调节小气候的作用。
    3 城乡景观特色的塑造,最主要应源于对城乡自然环境要素(如地形、土壤、植被、水文等)的创造性利用。而城镇内部或周边重要自然景观边界线或人文等景观边界线特色是城乡无可取代的标志性景观。如美国芝加哥密歇根湖滨、上海的外滩、珠海及青岛的海滨大道等。人文景观边界线往往是对自然景观边界线进行长期的塑造经营而形成的。
9.0.2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将用地做分台处理时,台间防护工程不仅起着安全防护作用,而且是城乡建筑和室外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城乡建设中对环境与景观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分台和室外工程(包括防护工程)应充分重视其景观效果的需求。
    1 城乡一般地段功能较单一,对景观要求相对不高,但对挡土墙、护坡等的尺度、线形仍应考虑与环境协调、美观、安全及人们心理要求等因素。在用地和经济条件、管理条件允许时,宜多用与植被结合的护坡,少用挡土墙,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
    2 公共活动区的外部空间是由建筑物外墙和室外工程设施(包括室外防护工程)构成的,对风貌和景观特色的构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分台和室外工程设施的设置应与建筑物统一规划,并充分体现景观设计的要求。
    3 山区城镇的室外工程设施较多,出现频率高,其对构成城乡风貌特色的影响作用有时不亚于建筑物的影响作用,若能遵循一定规律并符合美学法则进行设计,并注重采用地方材料、传统工艺,可构成城镇独特的风貌。
    4 挡土墙高度超过1.5m时,已构成对视野和空间较明显的围合感。根据环境设计的具体需要,用绿化进行遮挡或覆盖可将其影响弱化。如作一定的景观处理可增加空间层次,丰富景观内容。景观处理的方式可以是功能上的巧妙利用、形象的美化处理,也可以赋予一定文化内涵,如四川省德阳市利用滨江路大填方区的高挡土墙而建设的艺术墙,既节约土石方,又成为城市重要的景点和文化遗产。
9.0.3 水体对城乡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城乡滨水空间的利用往往受制于防治水害及建设道路的需要,高高的防护堤和宽阔的滨水交通干道往往使水面可望而不可即,生态岸线和滨水活动空间极少,既未充分发挥水体对城乡生态环境改善的作用,更不可能满足人们的亲水、近水要求。
    在调研过程中,许多规划工作者要求作一些更具体的规定,但在分析各地情况后,编制组认为滨水空间的建设不便作统一的硬性规定,只能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利用自然条件,在满足用地功能要求的同时,尽量保护滨水区生态,创造更美好的环境景观。
9.0.4 乡村地区往往由于就地取材进行建设,为适应不同的材料和气候条件采用独特的施工工艺,久而久之形成独特的风貌。因此,有条件时,乡村建设用地的竖向建设应采用地方材料和传统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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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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