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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空气采样与分析
A.3.1 试样宜放置于环境舱中心部位,试件表面应与环境舱内气流方向平行。放置试样操作时间宜少于5min,且不应大于10min。
A.3.2 材料测试周期不宜少于96h,家具材料测试周期不宜少于168h。
A.3.3 初始采样时刻不宜大于4h,材料测试周期内采样不宜少于7次;家具材料测试周期内采样不宜少于10次。采样间隔宜均匀分布。
A.3.4 空气采样泵采样流量不应大于环境舱通风换气量的80%。
A.3.5 应依据舱内浓度和分析仪器精度确定采样时间,宜为10min。
A.3.6 空气样品污染物浓度的分析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6.0.7条的规定。
A.3.7 应计算得到不同时间点的舱内污染物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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