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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样品制作与处理


A.2.1 样品的运输与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态样品宜在生产完成后的30d内运送至试验室,样品应包装完好;
    2 应填写样品记录,样品记录应包括名称、生产日期、抽检(送检)日期、运输环境等信息;
    3 样品在开始试验前不应拆除正常的产品包装。
A.2.2 固态材料试件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尺寸应根据环境舱的有效容积和体积承载率确定,板材类体积承载率应取1㎡/m³,面积计算应包括正反面;家具应组装后整套进行检测,体积承载率应采用实际样品尺寸;其他类材料应取0.4㎡/m³。
    2 试件制作应沿产品长度方向,在中心部位选取测试试件。当单块样品面积不足时,木地板材料应按使用情况进行拼接,其他类型材料应放置多块试件。
    3 试件封边、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边应采用铝箔类密封材料;
        2)当对完整的产品进行试验时,不应封边封底;
        3)地板、饰面板类产品应对割锯产生的断面封边;
        4)细木工板、纤维板等裸板应进行封边,不应封底;
        5)地毯、壁纸等不应封边处理。
    4 试验前应进行试样预处理,试样应放在与实测条件相同的环境中,温度的控制精度为±2℃,相对湿度的控制精度为±10%,预处理时间应为7d。预处理环境空气中甲醛浓度不得超过0.10mg/m³。
A.2.3 液态材料试件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尺寸应根据环境舱的有效容积和体积承载率确定,体积承载率宜取0.4㎡/m³。
    2 试样制作宜选择一定面积的玻璃板或不锈钢板作底板。试样应均匀地涂在底板上,涂覆量应取350g/㎡,误差不应大于10%。
    3 涂覆后应将样品放置在23℃~28℃通风良好的环境下干燥固化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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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JGJ/T43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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