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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材料采购与抽检
5.3.1 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应按污染物控制设计要求进行采购。
5.3.2 材料进场时,应对主要材料的污染物释放率检测报告进行复核,材料应满足设计和采购合同要求;应对辅助材料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进行复核。
5.3.2 材料进场时,应对主要材料的污染物释放率检测报告进行复核,材料应满足设计和采购合同要求;应对辅助材料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进行复核。
5.3.3 当装修材料使用面积大于500㎡时,应按本标准表3.3.3的规定进行抽检复验。
5.3.4 当工程中所用材料抽检复验指标不满足控制要求时,宜采用性能指标法进行设计调整,若调整仍不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要求,该批材料不得用于工程。
条文说明
5.3.1 控制室内空气污染的关键在于污染源的控制,采购材料的性能质量水平,将直接决定项目的污染源控制效果;设计所提出的材料污染释放率控制要求,应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合同中,对材料的质量和供应商责任进行明确条款规定,对材料供应商进行相应的约束和督促。
5.3.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对项目所用主要材料的污染物释放率检测报告进行查验复核,如能提供相同生产批次材料的检测报告则更有利于工程材料质量的管控。施工使用的辅助材料,应查验相应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环保要求。
5.3.3 为确保工程所使用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用量较大的材料,应实行材料的进场抽检复验。参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当单类材料使用面积超过500㎡时,可认为规模较大,应进行抽检,且应覆盖该类材料的不同生产厂家、不同产品种类、不同批次样品。
5.3.4 为确保工程实施后室内空气质量达到预期控制目标,进场材料污染物释放率抽检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对污染物释放率的控制要求。当材料污染物释放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考虑到其他材料污染物释放率可能优于设计要求而为项目室内空气质量提供余量,可由设计师或项目管理人员采用性能指标法,对项目在实际用材条件下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核算,若核算结果能够符合空气质量控制目标要求,则可协商使用,但若核算后无法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目标要求,则不得使用。
5.3.4 为确保工程实施后室内空气质量达到预期控制目标,进场材料污染物释放率抽检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对污染物释放率的控制要求。当材料污染物释放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考虑到其他材料污染物释放率可能优于设计要求而为项目室内空气质量提供余量,可由设计师或项目管理人员采用性能指标法,对项目在实际用材条件下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核算,若核算结果能够符合空气质量控制目标要求,则可协商使用,但若核算后无法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目标要求,则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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