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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阶段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当需变更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并应重新进行污染物控制设计。
5.1.2 当室内装修工程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方案时,宜先做样板间。
5.1.2 当室内装修工程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方案时,宜先做样板间。
5.1.3 施工组织方案中应包括装修施工污染控制的内容。
5.1.4 现场施工应符合职业卫生的要求。
条文说明
5.1.1 对于设计文件中装修方案、材料类型、材料用量、材料污染释放率等方面的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若需变更,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并经建设相关方确认。拟更换的材料污染物释放率高于设计规定的数值时,应根据材料测试结果重新进行污染预评价,符合室内空气质量目标时方能使用。
5.1.2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为避免由于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大批量装修工程室内空气污染超标,宜先做样板间,并建议对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对装修设计阶段的污染物控制效果进行核对。
5.1.3 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尤其是“装修设计污染控制设计”中的要求,以及本标准的规定,事先识别施工过程中各项环境危害因素,控制选材质量,选择对室内环境污染较小的工艺,规范施工,确保设计要求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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