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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住宅装饰装修可分为专业施工单位承建的装饰装修工程阶段和工程完成后业主自行添置活动家具阶段。

3.1.2 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等级和验收要求,并应将其作为交付验收的依据。

3.1.3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污染物控制设计,在施工阶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材料采购与施工。

3.1.4 空调、消防等其他专业工程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且不应对室内空气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3.1.5 室内局部装饰装修或配置家具,宜按本标准的方法进行污染物控制。

3.1.6 本标准控制的室内空气污染物应主要包括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简称TVOC)。


条文说明
3.1.1 对于精装交付的住宅工程,交付标准一般为完成顶棚、地面、墙体等部位的装饰装修以及部分固定家具的安装;交付后用户为满足使用要求,增加配置活动家具。不同阶段活动均会引起室内空气污染,且责任主体不同。由专业施工单位承建的,包括由其购买配置活动家具的活动,均属于装饰装修工程。为确保住户健康舒适,装饰装修工程应充分考虑交付使用后用户配置活动家具引起的污染,并预留一定的空间,以保障居住使用时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为核心目标。
3.1.2 对于精装交付的住宅工程,不同的项目交付标准会有所差异,尤其是在家具配置上。为避免建设单位为降低交付时室内空气污染超标的风险而降低交付标准,相关人员应对交付标准以及相应的室内空气质量要求进行确认。在商品住宅工程装修中,房地产开发商是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装饰公司作为总承包商也是装修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单位。为保障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之间签署合同时,应明确项目的室内空气质量要求,以便对总承包商的工程质量进行约束把控。
3.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包括设计阶段、材料选择采购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设计阶段进行污染预评价,根据方案预测建成后室内空气质量水平,评估方案的合理性,指导方案的调整优化,并制定装饰装修材料控制要求及其他质量控制要求,作为采购、施工环节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的科学化实施依据,将室内装饰装修污染控制从“后评估十后治理”改为“预评价+预处理”,降低控制成本,提高控制效果。“后评估十后处理”的控制方式,无法在事前规避风险,此时装修污染已经形成;即使在材料选择阶段对材料的有害物含量进行控制,由于未考虑材料污染叠加累积的作用,也无法规避装修污染的问题。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污染控制可参考下面的流程(见图1):
    1 装饰装修工程在合同中明确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目标;
    2 装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污染物控制设计,并应确定材料性能要求和工艺要求;
    3 装修施工图设计阶段,在施工图中列出材料性能控制要求;
    4 依据材料性能控制要求进行主要材料采购;
    5 材料进场前对材料污染物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并应进行抽检复验,检测结果符合材料性能控制要求方可进场使用;
    6 装修施工时,采用污染小的工艺;
    7 装修施工后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控制要求。
3.1.4 空调、消防等专业在施工时采用的胶粘剂、涂料、保温材料等也会引起室内空气污染,应选用环保材料,降低对室内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
3.1.5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或配置新家具,会增加室内空气污染源。为保证住户的室内空气质量满足标准要求,住户在添置活动家具阶段,通过对现场进行检测,评估室内空气污染负荷量,确定新增加污染源的控制要求。
3.1.6 住宅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引起的室内空气污染主要为化学污染,考虑与国家标准的统一,本标准对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进行室内浓度限值和控制方法的规定,由装饰装修工程引起的且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化学污染物,可参考本标准的方法进行控制。
    室内氡污染主要来源于土壤氡及建筑主体材料释放的氡,室内氨污染主要来源于建筑用混凝土外加剂,由室内装饰装修带来的氡、氨污染较少,本标准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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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JGJ/T43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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