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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检验规则


15.1 检验类别
    分为型式检验、中间检验、交收检验。
15.2 检验项目



15.3 型式检验
15.3.1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77中型式检验栏目的要求。
15.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验一次;
    d)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e)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15.3.3 判定规则
    按照表77规定的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确定建筑幕墙的各项性能等级,并不得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
15.4 中间检验
15.4.1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77中间检验栏目的要求。
15.4.2 抽样
15.4.2.1 抽样检验采用GB/T 50344一般项目的一次正常检验方式的规定。
15.4.2.2 检验批内检验对象应为同类对象,且规格相同。检验批宜按照相关规范划分。
15.4.2.3 按检验批检验的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且最小样本容量应符合表78的规定。

15.4.2.4 石材弯曲强度试验的检验批容量不应大于8000件,同一种挂装组合单元挂装承载力试验的检验批容量不应大于30000件,检验类别均属表78中B类。
15.4.2.5 同一种石材挂装系统结构承载力试验的检验批容量不应大于5000件,每批抽样不少于9件,检验类别属表78中B类。
15.4.2.6 胶的相容性试验、粘结试验、切开剥离试验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GB 16776的规定。
15.4.3 判定规则
15.4.3.1 抽样检验时,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抽样结果的判定应符合表79的规定。

    b)满足合格判定数,且不合格值不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则可判定检验批合格。
    c)结构胶厚度、宽度检验应全部合格才判定检验批合格。
15.4.3.2 检验批中的异常数据,可予以舍弃。异常数据的舍弃应符合GB/T4883或其他标准的规定。
15.5 交收检验
15.5.1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77中交收检验栏目的要求。
15.5.2 抽样
15.5.2.1 幕墙试验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工程中不同结构类型的幕墙可分别或以组合形式进行必检项目的检验。
15.5.2.2 对于应用高度不超过24m,且总面积不超过300㎡的建筑幕墙产品,交收检验时表77中幕墙性能必检项目可采用同类产品的型式试验结果,但型式试验结果必须满足:
    a)型式试验样品必须能够代表该幕墙产品。
    b)型式试验样品性能指标不低于该幕墙的性能指标。
15.5.2.3 检验批宜按照GB50210的规定划分。
15.5.2.4 组件组装质量的检验,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且每个检验批不得少于10处。
15.5.2.5 外观质量的检验,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15.5.3 判定规则
15.5.3.1 表77规定交收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中,抗风压性能检验结果不合格,则该幕墙应判定为不合格。其他必检项目(非抽样检验的项目)不合格,应重新单项复检,如仍不合格,则该幕墙应判定为不合格。
15.5.3.2 抽样检验的项目中,应有80%抽样实测值合格,且不合格值不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则可判定检验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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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 GB/T2108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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