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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设计
7.2.1 既有建筑倒置式屋面改造工程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当增加屋面荷载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应先做设计方案或评估报告。
7.2.2 既有建筑倒置式屋面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2.2 既有建筑倒置式屋面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改造设计应根据勘查报告或鉴定结论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
2 当原有屋面防水层有效或经修补可达到设计使用要求时,可作为一道防水层,并应再增设一道防水层;
3 当原有屋面防水层渗漏或保温层含水率较大时,应彻底拆除并清理干净,再按正常倒置式屋面设计;
4 保温层宜选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或硬泡聚氨酯等保温材料;
5 屋面改造设计与既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效果应具有统一性。
7.2.3 既有建筑倒置式屋面改造设计文件应经审查合格。
2 当原有屋面防水层有效或经修补可达到设计使用要求时,可作为一道防水层,并应再增设一道防水层;
3 当原有屋面防水层渗漏或保温层含水率较大时,应彻底拆除并清理干净,再按正常倒置式屋面设计;
4 保温层宜选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或硬泡聚氨酯等保温材料;
5 屋面改造设计与既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效果应具有统一性。
7.2.3 既有建筑倒置式屋面改造设计文件应经审查合格。
条文说明
7.2.1 在勘查的基础上,应尽量由原设计单位做屋面改造工程设计,以便更好地掌握既有建筑的基本情况。当需要增加屋面荷载或改变使用功能时,会对原有结构体系和受力状况产生影响,设计单位应先做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
既有建筑情况各异,而且进行倒置式屋面改造涉及既有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问题,特别是增加屋面荷载或改变屋面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因此有必要对本条作出强制性规定。
7.2.2 为节约成本,经重新勘查、判定,原有防水层有效时,可直接增加倒置式保温做法。原有防水与新增倒置式屋面设计使用年限不尽相同,为保证屋面防水达到改造后的屋面设计使用年限和防水效果,在施工倒置式屋面时虽原有屋面防水有效,也应新增一道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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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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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防水材料
- 4.3 保温材料
- 5 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设计要求
- 5.3 细部构造
- 6 施工
- 6.1 一般规定
- 6.2 找坡层、找平层施工
- 6.3 防水层施工
- 6.4 保温层施工
- 6.5 保护层施工
- 7 既有建筑倒置式屋面改造
- 7.1 一般规定
- 7.2 设计
- 7.3 施工
- 8 质量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基层工程
- 8.3 防水与密封工程
- 8.4 保温工程
- 8.5 细部构造工程
- 8.6 保护层工程
- 附录A 倒置式屋面工程防水、保温材料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
- 附录B 倒置式屋面工程防水、保温材料现场抽样检验要求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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