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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前,应对屋面的结构、防水性能等情况进行勘查,并宜进行现场检测和采取加固措施。
7.1.2 既有建筑屋面勘查、鉴定、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该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7.1.2 既有建筑屋面勘查、鉴定、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该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7.1.3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工程宜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艺便捷、工期短,有利排水防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技术。
7.1.4 既有建筑屋面勘查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房屋原设计资料及相关竣工资料;
2 房屋装修及改造资料;
3 历年屋面修缮资料;
4 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7.1.5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应重点勘查下列内容:
2 房屋装修及改造资料;
3 历年屋面修缮资料;
4 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7.1.5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应重点勘查下列内容:
1 屋面荷载及使用条件的变化;
2 房屋地基基础、结构类型及重要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状况;
3 屋面材料和基本构造做法;
4 屋面保温及热工缺陷状况;
5 屋面防水状况。
7.1.6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应核验防水层的有效性和保温层的完好程度,并宜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
2 房屋地基基础、结构类型及重要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状况;
3 屋面材料和基本构造做法;
4 屋面保温及热工缺陷状况;
5 屋面防水状况。
7.1.6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应核验防水层的有效性和保温层的完好程度,并宜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
7.1.7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保护环境、文明施工。
条文说明
7.1.1 已建成使用的建筑屋面在改造前,对屋面的结构、防水性能和热工性能等情况进行勘查、判定或检测,然后再进行针对性设计和施工,有利于屋面达到预期效果和避免浪费。
7.1.2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较新的屋面施工更为复杂,为确保勘察和判定结果科学、准确,设计、施工严格按照勘察、判定结果进行,要求从事既有建筑屋面改造的参与各方应具备相应资质。
7.1.3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工程多处于闹市区、居住区,应将噪声、空气等污染控制到最小限度,并应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以达到节能、节材、保护环境的目的。
7.1.5 进行屋面改造必须清楚掌握既有建筑的基本状况、结构特点、构造做法以及使用情况。
7.1.6 对既有建筑的屋面防水保温效果和完好程度,应重点勘察、检验,为完成设计方案和再利用奠定基础,没有必要对所有需改造的既有建筑进行全面的结构可靠性鉴定。
7.1.7 屋面改造工程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对作业人员应有安全防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减少扰民,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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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材料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水材料
- 4.3 保温材料
- 5 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设计要求
- 5.3 细部构造
- 6 施工
- 6.1 一般规定
- 6.2 找坡层、找平层施工
- 6.3 防水层施工
- 6.4 保温层施工
- 6.5 保护层施工
- 7 既有建筑倒置式屋面改造
- 7.1 一般规定
- 7.2 设计
- 7.3 施工
- 8 质量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基层工程
- 8.3 防水与密封工程
- 8.4 保温工程
- 8.5 细部构造工程
- 8.6 保护层工程
- 附录A 倒置式屋面工程防水、保温材料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
- 附录B 倒置式屋面工程防水、保温材料现场抽样检验要求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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