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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转运站
5.4.1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应由县、市统筹规划安排。
5.4.2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有关规定。
5.4.3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污水宜沉淀后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对不能排入污水管网的,转运站应设置污水收集池,并定期清运处理。
5.4.4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的通风、降尘、除臭、降噪等装置应进行及时维护、保养。
条文说明
5.4.1 本条是关于垃圾转运站布局原则的规定。
5.4.2 本条是关于转运站建设原则的规定。转运站建设还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 117等标准。
5.4.3 鼓励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结合建设,便于污水处理,对于不能排入污水管网的,应使用罐车定期清运至渗滤液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
5.4.4 本条是关于转运站运行维护的规定,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开展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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