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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砖料制作


7.3.1 砖的规格、质量、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配有同批次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7.3.2 清水墙面砖的看面必须磨平、磨光,不得有局部糙麻不平和斧花。

7.3.3 砖肋不得将转头肋磨成圆弧形,不得有倒包灰。

7.3.4 砖包灰必须留有适当的转头肋,不得砍成刀口料。

7.3.5 砖的表面应完整、平直,不得有缺棱掉角和翘曲面。
7.3.6 砍砖所需的样板外形及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7.3.7 直檐砖下棱应为棒子面。侧面露面的转头必须大于出檐尺寸。

7.3.8 砖雕雕刻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传统做法,造型应准确,比例恰当。接槎应通顺、图案完好、无缺棱掉角。外观应形象生动美观,立体感强,线条流畅清晰。

7.3.9 砖细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对砖细的要求,选择合格的砖料;
    2 砖细加工之前,应按设计要求及墙体或地面规格尺寸具体计算,排列分割做样板砖;样板砖检查合格后,应以此为样板进行砖细加工;
    3 应根据加工对象的具体要求进行画线、取平、打直等粗加工;
    4 应根据干摆砖、丝缝砖、金砖、异形砖、淌白砖等按设计的不同要求进行细致加工;
    5 应将加工合格相互连接叠砌的砖细进行磨配试组;不吻合处应进行加工修理,对表面缺陷和砂眼,采用砖药修补磨平。


条文说明
7.3.2 墙体砖面除了设计有特殊要求不进行打磨外,均应按照传统做法磨平磨光,但不得在砖面留有机械打磨痕迹。
7.3.9 砖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会直接影响墙体砌筑效果,所以砖的选料及各加工步骤应按照本条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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