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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大木构架


6.2.1 大木构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制作所用的木材树种、材质应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
    2 木构架构件制作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 的规定,对使用的木材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木构架构件制作宜采用机械加工与手工操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4 木构架构件金属连接件的材质、型号、规格、数量及加工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木构架的抗震、防火、防腐、防虫蛀、防白蚁、防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6.2.2 大木构架上层木构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类构件宜标注构件名称,同一建筑的梁类构件不应重名。书写构件名称的位置应在构件隐蔽处,书写应清晰易认。
    2 梁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

表6.2.2-1 梁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3 枋类构件的断面尺寸、形状、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形状复杂的应放大样后按样板制作。
    4 枋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

表6.2.2-2 枋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注:L为枋长。

    5 檩类构件制作应放出断面足尺大样,大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样板制作。
    6 檩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6.2.2-3的规定。

表6.2.2-3 檩类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注:L为檩长度;d为椽径;b为宽度;h为高度。

6.2.3 大木构架下层木构件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类构件制作放线时宜按各地传统做法进行,构件两端断面应有头线,头线与柱侧面中线应一致,柱两端头线应重合、不得翘曲;

    2 断面为圆形柱构件类的收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形、多角形柱不宜收分;
    3 对断面为圆形、方形、多角形、梭形、瓜楞形等各类断面的柱,制作前应放出柱端断面足尺大样;
    4 柱的节点构造、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6.2.4 木构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安装应按设计要求复核平面尺寸,正确弹出各落地柱中线,中线应与木结构尺寸一致。
    2 木构架应进行会榫工作且应全部合格。木构架各构件应按安装顺序先后运至现场,且应按各构件标注到其就位点,严禁构件错位、错向。
    3 大木构件安装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按事先确定的木构架施工流程和现行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执行。
    4 穿斗式木构架安装,宜从房屋的端头开始,应在地上将柱和梁及各横向构件连接成一整榀,经校正无误后,将构架整榀吊装就位,再按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的次序安装枋类、檩类等构件。
    5 殿、堂、厅等矩形平面建筑的安装顺序宜先从明间之内五架梁开始,然后安装前后檐架及左右边间。亭廊连接的条形建筑木构架安装宜从亭开始安装。
    6 大木构架安装应边安装边吊柱中线,边用支撑临时固定开间、进深两个方向的木构架。有侧脚的柱中线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屋面工程结束后临时支撑方可拆除。
    7 榫入卯时应采用木质锤替打(衬垫),轻敲就位。严禁用铁锤直接敲击木构件。
    8 木构架各构件安装完毕后,应对各构件节点进行统一核查、校正、固定,并应将涨眼堵塞严密。
    9 大木构架下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

表6.2.4-1 大木构架下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10 大木构架上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6.2.4-2的规定。

表6.2.4-2 大木构架上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6.2.5 木构架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的防腐、防虫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木构件使用环境类别;
    2 位于房屋隐蔽部位的木构架应采取通风措施;
    3 直接暴露在外的木构架应有避免积水的构造,同时应有防止鸟类停驻的防护网等措施;
    4 当木构架的防腐、防虫采用药剂加压处理时,应使用经鉴定合格的药剂,药剂在木构件中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检测并符合设计要求。

6.2.6 木构架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
    2 木构架构件的防火宜采用防火设计结合涂刷防火涂料的方法进行。


条文说明
6.2.1 传统建筑木构架构件制作时可能采用现代工程木,因此宜以机械加工与手工操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但最后工序必须使用传统工具进行加工。
6.2.2 本条是对大木构架上层木构件制作的规定。主要构件梁、檩(桁)、枋等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159执行。
6.2.3 本条是对大木构架下层木构件制作的规定。主要构件柱等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执行。
6.2.4 鉴于各地传统建筑木构架安装可能有本地常规做法,但是作为国家标准应做统一规定,因此本条从安装顺序、安装偏差及检验方法等方面做了规定。
6.2.5 木构架防护一方面应采取各种构造措施,保证构件的正常使用。另一方面通过对构件本身采用化学方法处理,提高其耐久性,且要保证药剂的安全性。
6.2.6 作为新建建筑,传统建筑木构架的防火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木结构建筑防火的相关规定。木结构构件往往直接暴露,展现木质材料的天然纹理,因此可利用木构件燃烧后表面形成隔火炭化层的特性,将木构件截面加大,《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2017规定了具体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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