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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给水排水


8.1 给水
8.1.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分质供水水质应按其水处理工艺分别符合CJ 9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要求。
8.1.2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GB17051的要求。
8.1.3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8.2 排水
8.2.1 有用水要求或冲洗地面的功能间应有给排水条件。
8.2.2 泵房内应设排水系统,地面应设防水层。
8.2.3 污、废水管线不得穿越有卫生、防潮等特殊要求用房和设施。
8.2.4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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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3748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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