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Hygienic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places-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GB 37489.1-2019
2019-04-04发布 2019-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部分5.2、6.3.3、6.3.4、6.3.5、6.3.6、7.1.4和9.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住宿场所;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第4部分:沐浴场所;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本部分为GB3748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 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中有关设计的通用卫生要求内容。
本部分与GB 9663~9672-1996、GB 1615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整合了各类公共场所设计均适用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选址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储藏间(区)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清洗消毒间(区)、公共卫生间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暖通空调、给水排水、采光照明、病媒生物防治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常义、陈健、杨彦敏、翟清、倪骏、吴世达、苏瑾、张莉萍、郑毅鸣、张海云、许慧慧、杨善文、宋伟民。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3~9672-1988、GB 9663~9672-1996;
——GB 16153-1996。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