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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验收
8.0.1 收集站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8.0.2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及零部件或材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商务、商检等部门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与手续;
2 应符合我国现行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8.0.3 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应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8.0.4 工程竣工验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械设备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相关要求。
2 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相关要求。
3 环境保护、安全与劳动卫生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相关要求。
8.0.5 收集站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做好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 项目批复文件;
2 工程施工图等技术文件;
3 工程施工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4 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记录;
5 收集站环保检测数据;
6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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