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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环境保护
7.1.1 收集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应与收集站主体设施同步实施。
7.1.2 收集站应设置通风、除尘、除臭、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
7.1.3 除尘除臭效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 14554等有关标准规定。收集站除尘除臭标准宜符合表7.1.3规定的数值。
表7.1.3 收集站除尘除臭标准
7.1.4 收集站作业时站内噪声不应大于85dB,站外噪声昼间不应大于60dB,夜间不应大于50dB。
7.1.5 收集箱应密封可靠,收集、运输过程中应无污水滴漏。
7.1.6 收集站周边应注意环境绿化,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条文说明
7.1.1 环境保护配套设施是收集站运行的重要保障,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原则,要求与收集站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7.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收集站对周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作业时产生的粉尘、臭气、噪声等,因此强化收集站内的通风、降尘、除臭、隔声措施更显重要。垃圾中易滋生蚊、蝇、老鼠等病媒生物,应设置必要的消杀装置。
7.1.3 本条明确了收集站需达到的除尘除臭效果。
其中硫化氢室外限值采用《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 14554厂界标准值一级标准,室内限值采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最高容许浓度;氨室外限值采用《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厂界标准值一级标准,室内限值采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考虑到已建成的收集站采取除臭措施的难度,臭气浓度采用《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总悬浮颗粒物及可吸入颗粒物的室外限值采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三级日平均值。
7.1.4 收集站的站内噪声标准值采用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中的噪声限值;收集站的站外噪声标准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该区域是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7.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地区使用的收集箱由于密封性能差,造成在收集、运输过程中的污水滴漏,对周边环境和道路造成恶臭污染等影响。因此,本规程强调应采用密封性能较高的收集箱,避免在收集、运输环节中造成滴漏。
7.1.6 收集站周围,合理搭配、设置花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的环保隔离与绿化带,可降低收集站对外界的影响,美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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