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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规模
4.1.1 收集站的设计规模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设计收集能力不宜大于30t/d。
4.1.2 设计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其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要求。采用分类收集的收集站,应满足其分类收运和简单分拣、储存的要求。
4.1.3 收集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收集站用地指标
注:1 带有分类收集功能或环卫工人休息功能的收集站,应适当增加占地面积;
2 占地面积含站内设置绿化隔离带用地;
3 表中的绿化隔离带宽度包括收集站外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宽度;
4 与相邻建筑间隔自收集站外墙起计算。
4.1.4 收集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Q——收集站日收集能力(t/d);
A——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该系数要充分考虑到区域和季节等因素的变化影响。取值时应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实测值时,一般可采用1~1.4;
n——服务区内实际服务人数;
q——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kg/d),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居住区可取0.5~1,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可取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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