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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置
3.2.1 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宜单独设置收集站;小于5000人的居住区,可与相邻区域提前规划,联合设置收集站。
3.2.2 大于1000人的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宜单独设置收集站;小于1000人的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可与相邻区域提前规划,联合设置收集站。
3.2.3 成片区域采用收集站模式时,收集站设置数量不应少于1座/km²。
3.2.4 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点位置应固定,应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并应便于垃圾清运。人行道内侧或外侧可设置港湾式收集点。
2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3 收集点应根据垃圾量设置收集箱或垃圾桶。每个收集点宜设2~10个垃圾桶。塑料垃圾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 280的要求。
4 分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垃圾桶,垃圾桶的色彩标志及分类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要求。
3.2.5 收集站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超过1km。
2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应超过2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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