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1 规划选址
3.1.1 收集站选址应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3.1.2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提出收集站的具体要求。
3.1.3 收集站宜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具备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条件。
3.1.4 有条件的居住区,可设置专门的垃圾运输通道。
条文说明
3.1.1 收集站的建设要求列入城市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严格遵守,包括有条件的城市在编制专业性的控制性详规时。
3.1.2 本条要求各城市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内容要包括收集站的具体要求,如位置、占地、工艺及数量等。
3.1.3、3.1.4 主要提出了收集站选址应满足作业方便,具备相应市政条件。居住区内由于道路停放车辆等原因,可能影响垃圾运输车辆收运作业,因此具备条件的居住区可以设置专门的通道方便生活垃圾收集作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