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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新建、扩建或旧城区域的改建收集站应与其他建筑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生活垃圾收集点(以下简称“收集点”)也应一并规划设置。
2.0.2 原有收集站需改建或迁建时,应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计划后再实施。
2.0.3 收集站的设置、验收应征得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0.4 收集站的设计应符合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要求,设备选型应标准化、系列化。
条文说明
2.0.1 为了解决收集站普遍存在的选址难、建设难问题,本条强调了收集站与其他建筑的“三同时”原则,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65的定义,生活垃圾收集点是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生活垃圾收集点(以下简称“收集点”)是垃圾集中投放的地点,是垃圾收集系统最前端的环节,也是收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收集点也一并作了要求。
2.0.2 本条是为了避免旧城改造中,被拆除的收集站还建不到位的现象而专门设立的。目的是要求城市的旧城改造中不仅要落实新收集站的建设,更要保证原有收集站的设置地点和数量。
2.0.3 收集站的建设方如房地产开发商等,经常在收集站的选址、设计、建设时未与环卫部门沟通,造成建成的收集站出现不能与环卫部门收集系统相匹配等问题,因此要求环卫主管部门参与收集站的审批与验收,征得环卫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2.0.4 本条明确了收集站的设计要求。标准化、系列化的设备有利于收集站的更新、维护,因此应鼓励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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