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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洞口


6.3.1  除仓壁落地的大型圆形浅仓外,在仓壁上开设的洞口宽度及高度均不宜大于1.0m。洞口四周配置的附加构造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口上下每边附加的水平钢筋面积不应小于被洞口切断的水平钢筋面积的60%。洞口左右边每侧附加竖向钢筋的面积不应小于被洞口切断的竖向钢筋面积的50%。

    2  洞口附加钢筋的配置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钢筋应为仓壁厚度的1.0倍~1.5倍;

        2)竖向钢筋应为仓壁厚度的1.0倍;

        3)配置在洞口各边的第一排钢筋数量不应少于3根[图6.3.1(a)]。

    3  洞口附加钢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钢筋自洞边伸入仓壁的长度不应小于50倍钢筋直径,也不应小于洞口高度;

        2)竖向钢筋自洞口边伸入仓壁的长度不应小于35倍钢筋直径。

    4  在洞口四角处的仓壁内外层,各应配置1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斜向钢筋,其伸入仓壁两边的锚固长度各应为40倍钢筋直径。

    5  当采用封闭钢边框代替洞口的附加构造筋时,洞口每边被切断的水平和竖向钢筋均应与钢边框有可靠的连接[图6.3.1(b)]。

6.3.2  在筒壁或仓壁上开设洞口时,洞口四周配置的附加构造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洞口宽度小于1.0m,且在洞顶上部等于洞宽的高度范围内无集中和均布荷载(不包括自重)作用时,洞口每边附加钢筋的数量不应少于2根,直径不应小于16mm;

    2  当筒壁或大型圆形浅仓仓壁的洞口宽度大于1.0m且小于4.0m时,应按洞口的计算内力配置洞口钢筋;

    3  每边配置的附加构造钢筋不应少于2根,直径不应小于16mm;

    4  洞口周边配筋及四角配置的斜向钢筋应符合本标准第6.3.1条的规定;

    5  仓底以下设置的通过车辆或带式输送机的洞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其宽度大于或等于3.0m,且不符合本标准第6.3.1条的规定时,宜在洞口两侧设扶壁柱;

        2)扶壁柱的上端应延伸到洞口以上,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m;

        3)扶壁柱截面不宜小于400mm×600mm(图6.3.2);

        4)扶壁柱的配筋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柱的构造要求。

    6  当洞口通过计算符合设计要求,且洞口的周边筒壁只需釆用构造配筋时,可不设置扶壁柱,但应符合本节其他洞口的规定配置钢筋。

6.3.3  相邻洞口间的狭窄筒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洞口间狭窄筒壁的宽度,不宜小于5.0倍壁厚,也不应小于500mm;

    2  当相邻洞口间狭窄筒壁的宽度l1小于或等于5.0倍壁厚(图6.3.3)时,狭窄筒壁的配筋量应按计算确定;

    3  相邻洞口间狭窄筒壁的受力主筋的配筋应符合支承柱的构造要求;

    4  相邻洞口间狭窄筒壁的箍筋直径及间距不应小于φ8@200。

条文说明

6.3.1  本条是参考国内外筒仓洞口的设计资料,对筒仓仓壁上开设洞口时的规定。洞口尺寸过大,对薄壁构件的受力极为不利。故本条规定,除仓壁落地的大型圆形浅仓的仓壁外,不宜在仓壁上开设大洞口。在洞口四周配置的附加钢筋的面积、钢筋配置范围、锚固长度等构造措施,是在总结我国筒仓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外有关资料确定的。为了使洞口高度范围内的环向力能传给洞口上下附加的水平钢筋,水平钢筋的锚固长度除满足50倍钢筋直径外,还与洞高有关,洞口越高锚固长度就越大。

6.3.2  筒壁洞口设扶壁柱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宽度大于3.0m的洞口两侧筒壁的稳定性。

    洞口是否需要设置扶壁柱,圆形浅仓或仓壁直接落地的筒仓仓壁或筒壁的截面,若按洞口应力计算并能满足设计及工艺要求时,也可不设扶壁柱。因为扶壁柱的设置将会使仓壁或筒壁的应力集中到刚度较大的扶壁柱上,从而造成扶壁柱的配筋量过大。国外一些较大的筒仓很少设置洞口扶壁柱。但在筒仓设计使用程序计算有困难时,为简化计算,加设扶壁柱仍是一种简单的处理办法,也是对筒壁洞口消弱截面的补偿。

6.3.3  为保证狭窄筒壁的结构稳定性,洞口间的筒壁最小尺寸不应小于本条规定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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