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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和检查判定规则
7.1.1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按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出厂检验的抽样检查应符合GB/T 2828.1的规定。
7.1.2 出厂检验采用二次抽样方案,其出厂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接收质量限(AQL)按表11的规定。
7.2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和检查、判别
7.2.1 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应按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定期进行周期性检查,型式检验的抽样检查应符合GB/T 2829-2002的规定。
7.2.2 在产品生产过程稳定的条件下每年应抽样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2.3 样本的抽取与样本的检查应符合GB/T 2829-2002中5.9、5.10的规定。
7.2.4 型式检验采用判别水平II的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判别数组和不合格质量水平RQL(见表12)的规定。
7.2.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常批量生产中,在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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