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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设备开箱验收与保管


16.4.1  设备安装前应根据装箱单,由供需双方共同开箱检查,形成检验记录并签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台(份)清点箱号、箱数;

    2  开箱后应检验零部件的数量、规格、表面质量、随机文件图样、备件、专用工具等有无缺损;

    3  应做好开箱后的交接手续。

16.4.2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设备、零部件、专用工具、随机文件、开箱验收文件,不得有变形、损坏、锈蚀、错乱或丢失。

条文说明

16.4.1  本条对设备的开箱验收进行了规定。开箱检验十分重要,供需双方的代表均应参加,及时做好检查记录。

16.4.2  本条是指设备开箱后,交给建设单位的设备、零部件、专用工具等,从开箱起到工程验收为止,整个设备安装过程,均应做好保管工作。一般应设专人负责,并划出存放场地,按设备、零部件性质采取不同方法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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