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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制冷


14.4.1  生产用冷源根据生产规模,可集中设置供冷站或分散式供冷机组。供冷机组的选型应根据生产装置所需冷负荷、所在地区能源结构、能源供给及环保要求等因素,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分散式供冷宜采用高效节能型电动压缩式供冷机组。

14.4.2  当选择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时,应根据机组水侧污垢及腐蚀等因素的影响,对供冷量进行修正。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 18431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 18362的有关规定。

14.4.3  设置集中供暖的制冷机房,机房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6℃,在停机期间不得低于5℃。

14.4.4  设备和管道的绝热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

    2  保温材料应选择导热率小、密度小、造价低、易于施工的材料和制品,保冷材料应选择导热率小、吸湿率低、密度小、耐低温性能好、易于施工的材料和制品;

    3  绝热材料的燃烧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有关规定。

14.4.5  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及保温层厚度,应根据介质温度计算确定。

14.4.6  制冷设备单台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满足全年制冷负荷的变化。根据工艺需要,可设置备用机台。

条文说明

14.4.1  选择供冷机组时,应综合考虑初投资、运行成本及环保政策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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