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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生产厂房


10.2.1  建筑设计应满足设备和生产工艺要求,并应满足防火、防水、防腐蚀、保温、隔热和洁净生产要求。

10.2.2  生产厂房宜充分利用自然光,天然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和《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有关规定。

10.2.3  生产厂房的建筑高度应满足生产设备布置、吊装、运输要求,并应预留安装洞口。

10.2.4  生产厂房的室内外高差应根据场地情况和总平面要求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

10.2.5  生产医疗用产品的生产厂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7的有关规定;生产卫生用产品的生产厂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2  生产厂房采用自然光符合节能要求。

10.2.3  纺丝成网法生产厂房根据工艺要求,一般分为两个不同的高度空间。

10.2.4  室内外高差的确定,除符合总平面设计外,还应考虑当地的地质条件、气候条件,以实际使用中不低于150mm为好。

10.2.5  在国外,生产医疗卫生材料的工厂都采取一定级别的洁净厂房,生产制品的等级更高些,进车间一般应带有风淋设施。目前国内有的工厂生产医疗卫生材料用卷材采用30万级洁净厂房,生产制品采用10万级洁净厂房,具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7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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