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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区域规划或地区总体规划要求,宜利用城市或地区已有的市政公用设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9.1.2  总平面布置应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贯彻节约用地的建设方针,减少土方工程量。

9.1.3  总平面布置宜根据工厂发展规划留有余地,并应保持发展空间与总体规划的协调。

9.1.4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3  总平面布置应妥善处理企业近、远期工程关系,合理预留发展用地。同时,应统筹考虑厂内外的运输设计,使厂外原料、燃料的运输及成品的运出流向,与各生产车间的生产流程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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