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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供暖、通风及空调、燃气


7.4.1 供暖地区既有住宅建筑在进行平面扩建和加层扩建等改造时,新增部分应同步增设供暖系统,新增的供暖室内系统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4.2 供暖系统的热力站供热能力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进行改造、更换或增设热源设备。
7.4.3 供暖地区既有住宅建筑的供暖系统分户计量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有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应改造为垂直双管系统或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改造为分户独立循环系统;
    2 改造后的系统应进行管网水力平衡校核计算,不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应采取调节措施;
    3 应复核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并考虑户间传热对供热负荷的附加。
7.4.4 既有住宅进行空调功能提升时,新增空调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7.4.5 空调设备的设置应满足通风条件、气流组织、冷凝水有组织排放和环境噪声等技术要求。
7.4.6 既有住宅建筑燃气系统改造时,应考虑室外管网和调压站的容量配置。
7.4.7 室外燃气立管改造应安装立管专用球阀。
7.4.8 卫生间以及无外窗的厨房禁止增设燃气管道和设备。
7.4.9 厨房宜设燃气泄漏保护装置。
条文说明
7.4.1 为避免破坏原有系统的压力平衡,改造中新增的供暖室内系统宜独立设置。原有供暖系统不满足节能等要求时,新增供暖系统可与原供暖系统统一改造设计。
7.4.3 北方一些城市大面积推行的既有建筑供暖系统热计量改造,多数改为分户独立循环系统,室内管道需重新布置,实施困难,对居民影响较大。根据既有建筑改造应尽可能减少扰民和投入为原则,建议采用垂直双管或加跨越管的形式,实现分户计量要求。
    由于增设分户计量设施,会改变原有的系统水力平衡和增加户间传热,因此应对改造后系统进行全面水力平衡校核和供暖设备容量供热负荷的校核,户间传热附加量不宜超过50%,主要调节措施包括适当增加散热器面积、增加旁通管阻力或选用阻力较低的温控阀、重新选配旁通管与散热器支路的组合、调整管径等。
7.4.4 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无论是安装还是使用均较灵活,更加适合居民的生活习惯及用能特征,在既有住宅进行空调改造时优先推荐采用。
7.4.5 空调室外机的设置应考虑通风、冷凝水排放以及环境噪声等技术要求,为了保证空调室外机的安装方便及达到良好的通风、降温效果,空调安装时宜保证两侧各有不小于100mm的安装空间,背面离墙宜有不小于150mm的进风距离,前方离百叶窗宜有不小于100mm的出风距离。空调室内机应结合房间尺度和家具的布置情况,考虑气流组织效果进行合理布置。
7.4.7 原燃气室外立管一般未安装立管专用球阀,火灾发生时,无法立即关闭燃气立管总管,因此改造后的室外燃气立管应在挠性补偿器下游至进户前的管道安装立管专用球阀,为了保障管理安全可配置防尘锁阀。
7.4.9 随着住宅燃气的普及,因用气不当、私自或不规范安装以及设备老化等因素而引发的中毒、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对此,除了采取针对性措施和加强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外,还可在厨房内安装燃气泄漏保护装置,以此提高用气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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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3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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