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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钢结构
4.3.1 腐蚀性等级为强时,桁架、柱、主梁等重要受力构件不宜采用格构式;不应采用冷弯薄壁型钢。
4.3.2 重要构件和难以维修的构件不应采用表面原始锈蚀等级为D级钢材制作,宜采用长使用年限以上的防护涂层。
4.3.3 钢结构杆件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件应采用实腹式或闭口截面,闭口截面端部应进行封闭;对封闭截面杆件进行热浸镀锌时,应采取开孔防爆措施;
2 腐蚀性等级为强、中时,不宜采用由双角钢组成的T形截面或由双槽钢组成的工形截面;
3 当采用型钢组合的构件时,型钢间的空隙宽度应符合防护层施工和维修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 防护涂料体系对钢结构的防腐蚀保护 第3部分:设计依据》GB/T 30790.3的规定。
4.3.4 钢结构杆件截面的厚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组合的杆件,不宜小于6mm;
2 闭口截面杆件,不宜小于4mm;
3 角钢截面的厚度不宜小于5mm。
4.3.5 门式刚架构件宜采用热轧H型钢,当采用T型钢或钢板组合时,应采用双面连续焊缝。
4.3.6 网架结构宜采用管形截面、球型节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腐蚀性等级为强、中时,应采用焊接连接的空心球节点;
2 当采用螺栓球节点时,杆件与螺栓球的接缝应采用密封材料填嵌严密,多余螺栓孔应封堵。
4.3.7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的部位,宜采取隔离措施。
4.3.8 桁架、柱、主梁等重要钢构件和闭口截面杆件的焊缝,应采用连续焊缝。角焊缝的焊脚尺寸不宜小于8mm;当杆件厚度小于8mm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杆件厚度;加劲肋应切角,切角的尺寸应满足排水、施工维修要求。
4.3.9 焊条、螺栓、垫圈、节点板等连接构件的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主体材料。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2mm。垫圈不应采用弹簧垫圈。螺栓、螺母和垫圈应采用热镀锌或热浸锌防护,安装后再采用与主体结构相同的防腐蚀措施。
4.3.10 构件采用高强螺栓连接的接触面的除锈等级,不应低于;连接处的缝隙,应嵌刮耐腐蚀密封膏。
4.3.11 钢柱柱脚应置于混凝土基础上。经常用水清理冲洗地面的场地,基础顶面宜高出地面不小于300mm。当腐蚀性等级为强时,钢柱柱脚及钢柱宜采用C25细石混凝土包裹,混凝土厚度不小于60mm,包裹高度不小于800mm,顶面30°外坡。
采用双面连续焊缝,使焊缝的正反面均被堵死,密封性能好。
弹簧垫圈(如防松垫圈、齿状垫圈)容易产生缝隙腐蚀,将严重损害连接处的长期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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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腐蚀性分级
- 3.2 总平面及建筑布置
- 3.3 防护层设计使用年限
- 4 结构和构件
- 4.1 一般规定
- 4.2 混凝土结构
- 4.3 钢结构
- 4.4 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
- 4.5 砌体结构
- 4.6 木结构
- 4.7 地基
- 4.8 基础
- 4.9 桩基础
- 5 建筑防护
- 5.1 地面
- 5.2 结构及构件的表面防护
- 5.3 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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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构筑物
- 6.1 储槽、污水处理池
- 6.2 室外管架
- 6.3 排气筒
- 7 材料
- 7.1 一般规定
- 7.2 水泥砂浆和混凝土
- 7.3 耐腐蚀块材
- 7.4 金属
- 7.5 塑料
- 7.6 木材
- 7.7 树脂类材料
- 7.8 水玻璃类材料
- 7.9 沥青类材料
- 7.10 防腐蚀涂料
- 附录A 常用材料的耐腐蚀性能
- 附录B 常用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
- 附录C 防腐蚀涂层配套
- 附录D 树脂砂浆和树脂混凝土线收缩率试验检验方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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