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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场地、地基和基础
6.2.1 当缺失地质勘察资料或资料不足时,宜补充勘察;当场地条件不适宜补充勘察时,如有可靠依据可参考相邻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
6.2.2 当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的规定进行加固。
6.2.3 当地基不均匀沉降超过现行规范规定时,应进行基础纠倾加固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进行功能改造。
6.2.4 新建基础应考虑其对原基础的影响,除满足地基承载力外,尚应按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6.2.2 当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的规定进行加固。
6.2.3 当地基不均匀沉降超过现行规范规定时,应进行基础纠倾加固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进行功能改造。
6.2.4 新建基础应考虑其对原基础的影响,除满足地基承载力外,尚应按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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