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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住宅建筑结构改造应综合考虑结构现状和功能改造需求制定方案,宜采用结构局部改造方式。
6.1.2 结构改造时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可靠性鉴定。
6.1.3 结构局部改造且未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未进行抗震鉴定和采取相应措施,房屋后续使用年限不得延长。
6.1.4 结构整体改造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应进行抗震鉴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其后续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确定。
6.1.5 结构采取加固措施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6.1.2 结构改造时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可靠性鉴定。
6.1.3 结构局部改造且未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未进行抗震鉴定和采取相应措施,房屋后续使用年限不得延长。
6.1.4 结构整体改造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应进行抗震鉴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其后续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确定。
6.1.5 结构采取加固措施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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