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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户内空间


4.2.1 既有住宅建筑户内空间进行成套化改造时,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4.2.2 厨房功能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实际面积,按炊事操作流程灵活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
    2 改造或增设排烟道时,应有防回流措施。
4.2.3 卫生间功能改造时,宜配置大便器、淋浴器、洗脸盆三件卫生设备。
4.2.4 既有住宅建筑阳台内增设洗衣设备时,阳台隔墙和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4.2.5 既有住宅建筑进行适老化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内外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2 室内墙体阳角部位应做小圆角或切角,地面装饰材料应平整、防滑。沿墙脚宜设350mm高防撞踢脚。
    3 卧室、起居室(厅)及卫生间等主要居住功能空间宜设置紧急求助报警系统。
    4 卫生间宜设置外开平开门或推拉门及安装观察窗,宜安装便于施救的插销。
    5 卫生间应采用坐式便器;淋浴间宜采用软质隔断;坐便器和淋浴间应设置安全抓杆;有条件时宜设置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空间。
条文说明

4.2.2 厨房炊事流程为:洗-切-烧。考虑既有住宅建筑改造与新建情况不同,本条不对改造后的厨房面积作规定。

4.2.4 阳台洗衣污水应排至室外生活污水管道,因此改造需要同时考虑住区排水条件。

4.2.5 本条中关于户门、内门和户内走道的净宽要求是为方便老年人及轮椅通行需要。坐便器和淋浴器设置安全抓杆的做法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卫生间平开门须外开是考虑对老年人进行应急救护的需要。卫生间有条件时宜考虑乘轮椅者的使用,如考虑乘轮椅者由护理人员协助如厕,坐便器与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9m。除本规范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于2013年编制完成的《家庭无障碍建设指南》可作为住宅适老化改造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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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3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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