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确有困难时不应降低其原有标准。
4.1.2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不应降低相邻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及中小学教学楼等的日照标准。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390-2016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