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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4.1 消防产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2 消防产品应具有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防护、避难、逃生中的一项或多项功能。
4.3 消防产品除满足其自身安全要求外,不应具有引发火灾、增加火灾危害及其他危害的可能性,还应具有确保实现消防产品功能性要求的防护、运行、储运、环境等方面的条件或措施。
4.4 为验证消防产品的消防安全要求,应采用先进的试验方法和科学的验证手段。
4.5 消防产品应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标志,标志的内容、施加形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4.6 消防产品所采用的包装材料,不应与产品发生物理或化学作用从而影响产品或包装的质量。采用包装容器的,容器应完整无损。消防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及标示产品的码放、存贮、运输等要求。
4.7 属于国家专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产品,其包装、存贮、运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管理的规定。
4.2 消防产品应具有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防护、避难、逃生中的一项或多项功能。
4.3 消防产品除满足其自身安全要求外,不应具有引发火灾、增加火灾危害及其他危害的可能性,还应具有确保实现消防产品功能性要求的防护、运行、储运、环境等方面的条件或措施。
4.4 为验证消防产品的消防安全要求,应采用先进的试验方法和科学的验证手段。
4.5 消防产品应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标志,标志的内容、施加形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4.6 消防产品所采用的包装材料,不应与产品发生物理或化学作用从而影响产品或包装的质量。采用包装容器的,容器应完整无损。消防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及标示产品的码放、存贮、运输等要求。
4.7 属于国家专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产品,其包装、存贮、运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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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总则
- 5 要求
- 5.1 火灾报警类产品
- 5.2 防火材料类产品
- 5.3 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
- 5.4 阻火抑爆类产品
- 5.5 消防车辆类产品
- 5.6 抢险救援类产品
- 5.6 抢险救援类产品
- 5.7 消防通信类产品
- 5.8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类产品
- 5.9 消防枪炮类产品
- 5.10 消防水带类产品
- 5.11 灭火剂类产品
- 5.12 灭火器类产品
- 5.13 消防给水设备类产品
- 5.14 喷水灭火设备类产品
- 5.15 泡沫灭火设备类产品
- 5.16 气体灭火设备类产品
- 5.17 干粉灭火设备类产品
- 5.18 防烟排烟类产品
- 5.19 疏散逃生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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