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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公害预防与处理
7.5.1 概述
实验室公害预防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满足以下要求:
a)对于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生物危险和污染性物质的实验室,在系统设计时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b)对于7.2.1中规定的分散式布局,实验区域宜与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不同类型的实验室建筑宜独立设置,合理分区。实验室建筑宜处于最小风频上风向。
c)公用设施区域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如,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当实验室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可根据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d)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要求,且宜适当提高绿化率。绿化植物品种的选用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
7.5.2 实验室废液处理
实验室废液的处理按其性质、成分等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回收利用、直接排放、处理后排放等。实验室废液按废液性质、成分及污染的程度应进行不同的处理,污水排入地面水体或城市排水系统时,应符合GB50015-2003第4章、GB8978、GB20425中的规定。生物安全实验室废液还应符合GB 50346和GB 19489中的规定。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液处理,还应符合GB18871的有关规定。对地表有腐蚀性影响的废液防渗处理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注1:通常设备冷却经使用后仅水温有所升高,这类废液不经处理就可排入水体或外部排水管网,有的经简单处理还可重复使用,有的废液含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则需经适当处理或回收利用其有用物质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才可排入水体或外部排放管网。
注2:废液的处理方法,尤其对于酸碱性废液处理方法,简单可行的方法是建设水池,将酸性废液和碱性废液在池中中和,调整废液pH值到微碱性,加入絮凝剂沉淀,上清废液可直接排放或进污水管网,沉淀物处理后按固体废弃物处理。
注3:有机类废液可采用:焚烧法、溶剂萃取法、吸附法、氧化分解法、水解法、生化学处理法或采用专门容器分别收集,交由相关部门统一处理。
7.5.3 实验室废气处理
实验室废气主要为两大类,酸雾和有机气体。产生两类污染的操作宜在不同的通风柜中进行,处理后的实验室废气应符合GB16297、GB14554等国家相关的规定。
注:酸雾气体宜用碱性水溶液吸收处理;有机废气宜用高效吸收装置进行处理。
7.5.4 实验室固废处理
对于高毒性的可溶性固废,实验室应设专门容器分别加以收集,严禁埋入地下,污染地面水体。其他固废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应符合GB18599等国家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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