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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县(市、旗)级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依据其对应服务人口,按照表2取值;
二、市(地、州、盟)级公共美术馆服务人口小于100万人时,建筑面积取值6500㎡;当服务人口大于或等于100万人时,建筑面积按照表2取值;
三、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取值由以下公式确定:
S=S1+A×1.2
式中:
S——省级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
S1——由表2根据服务人口确定的建筑面积(㎡);
A——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域)总人口(万人);
当S计算结果小于15000㎡时,按照15000㎡取值;
当S计算结果大于35000㎡时,按照35000㎡取值。
表2 公共美术馆面积指标
注:1 公共美术馆的服务人口是以其所在地城区、镇区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建筑面积。
2 表中区间值含下限,不含上限。
3 当服务人口小于10万人时,不得设置公共美术馆。
4 服务人口大于1000万人时,建筑面积取值35000㎡。
5 V类公共美术馆可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合建。合建时,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二十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公共美术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不宜小于65%。
表3 公共美术馆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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