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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行政级别确定。
第九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公共美术馆建设规模分类
注:1 公共美术馆的服务人口是以其所在地城区、镇区常住人口进行核算。2 当“服务人口”与“对应行政级别”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分类”不一致时,按较高者确定公共美术馆建设规模的类别。
第十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专业技术设备。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包括展览用房、藏品库房、技术与维修用房、公共教育与交流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第十二条 场地包括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绿化用地等。
第十三条 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电气与智能化系统、消防设备、安保设备等。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设备包括展陈设施设备、藏品保存设备和专用照明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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