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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
11.2.1 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极限状态,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γo——杆塔结构重要性系数,重要线路不应小于1.1,临时线路取0.9,其他线路取1.0;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受力有利时不大于1.0,不利时取1.2;
γQi——第i项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
SGK——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QiK——第i项可变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可变荷载组合系数,正常运行情况取1.0,断线情况、安装情况和不均匀覆冰情况取0.9,验算情况取0.75;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11.2.2 结构或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C——结构或构件的裂缝宽度或变形的规定限值(mm)。
11.2.3 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抗震验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受力有利时取1.0,不利时取1.2,验算结构抗倾覆或抗滑移时取0.9。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11.2.3-1的规定确定;
γ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11.2.3-1的规定确定;
γEQ——导、地线张力可变荷载的分项综合系数,取γEQ=0.5;
SGE——永久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QK——导、地线张力可变荷载的代表值效应;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E——抗震基本组合中的风荷载组合系数,可取0.3;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11.2.3-2的规定确定。
表11.2.3-1 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表11.2.3-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11.2.1 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极限状态,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γo——杆塔结构重要性系数,重要线路不应小于1.1,临时线路取0.9,其他线路取1.0;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受力有利时不大于1.0,不利时取1.2;
γQi——第i项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
SGK——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QiK——第i项可变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可变荷载组合系数,正常运行情况取1.0,断线情况、安装情况和不均匀覆冰情况取0.9,验算情况取0.75;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11.2.2 结构或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C——结构或构件的裂缝宽度或变形的规定限值(mm)。
11.2.3 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抗震验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受力有利时取1.0,不利时取1.2,验算结构抗倾覆或抗滑移时取0.9。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11.2.3-1的规定确定;
γ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11.2.3-1的规定确定;
γEQ——导、地线张力可变荷载的分项综合系数,取γEQ=0.5;
SGE——永久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QK——导、地线张力可变荷载的代表值效应;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E——抗震基本组合中的风荷载组合系数,可取0.3;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11.2.3-2的规定确定。
表11.2.3-1 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表11.2.3-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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