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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运输


19.3.1 道路运输的道路技术标准、运输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9.3.2 铁水运输一罐到底的道路设计宜根据实际运输设备的载重、外形尺寸核算道路结构。

19.3.3 铁路运输的轨道、线路设计,运输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的有关规定。

19.3.4 除铁水、废钢、钢坯、炉渣或其他大宗物料可采用铁路运输外,炼钢区域内的物料运输采用无轨运输方式,也可采用专用轨道线运输方式或皮带运输方式。

条文说明

19.3.2 由于一罐到底运输方式的运输设备荷载较大,需要专门核算,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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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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