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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厂区平面布置
19.2.1 厂区布置应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自然、环境、交通、工艺流程的顺畅,物流、介质流及人流的顺畅、短捷、便捷、不折返)。
19.2.2 厂区办公室、生活室等宜设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地区。
19.2.3 值班室不应设置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值班室距氧气、煤气管道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符合氧气、煤气等设计安全规定。
19.2.4 炼钢生产配套的氧气站、煤气柜应为独立区域并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19.2.5 在满足炼钢车间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和不影响发展的条件下,炼钢车间应靠近高炉布置,缩短铁水运输距离。
19.2.6 炼铁、炼钢、连铸和接受连铸坯的轧钢车间应尽量联合布置。
19.2.7 炼钢车间地下受料槽的位置宜根据原料运进的方向确定;煤气除尘、煤气净化、煤气回收设施、循环水系统、污泥处理等设施,应按其工艺流程布置在炼钢车间附近。
19.2.8 电炉炼钢车间的废钢贮存、加工和配料等工序应集中布置,并应紧邻炼钢车间电炉跨,尽可能与其联合布置。当电炉需要兑入部分熔铁时,要避免铁水运输与废钢运输的相互干扰。
19.2.9 废钢切割间、落锤间及废钢堆场宜集中布置。
19.2.10 落锤间应有可靠的防止废钢飞散的围护结构。废钢爆破装置应布置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废钢爆破装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9.2.11 炼钢车间的钢渣处理设施宜布置在炼钢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有方便的运输条件。
19.2.12 电炉炼钢的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车间布置,但不能影响电炉车间的发展。
19.2.13 厂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的有关规定。
19.2.14 厂内建筑物、构筑物距铁路、道路的具体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的有关规定。
19.2.15 炼钢工程设计中各种介质管线间的安全间距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9.2.1 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取得并确定优化方案。
19.2.2 由于炼钢生产会产生污染、有毒气体,故人员集中的办公室、生活室宜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19.2.5、19.2.6 考虑到钢厂在钢铁联合企业中与其他生产区域的联系紧密性,进行布置要求。
19.2.10 考虑落锤间危险性,故有此规定。
19.2.12 本条规定对降低能耗及投资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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