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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燃气介质阀站和管网
17.3.1 主厂房外的氧气阀站应设置独立阀门室或防护墙,其手动阀门的阀杆宜伸出防护墙外操作。
17.3.2 主厂房内的氧气顶吹阀站、氮气顶吹阀站和底吹阀门站等宜设置在带通风换气的独立房间里。
17.3.3 氧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螺纹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
2 进炼钢车间氧气主管切断阀门后和转炉氧枪金属软管前应设铜管阻火器。
3 进炼钢车间氧气主管切断阀门或氧气调节阀前应设置可定期清洗的过滤器。氧气过滤器壳体应用不锈钢或铜合金,过滤器内件应用铜及铜合金,滤网宜选用镍铜合金材质,网孔尺寸宜为0.16mm~0.25mm。
4 氧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不宜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氧气管道不宜穿过高温及火焰区域,若必须通过时,应在该管段增设隔热设施,管壁温度不应超过70℃,严禁明火及油污靠近氧气管道及阀门。
5 氧气管道的弯头、三通不应与阀门出口直接连接。调节阀组、干管阀门、车间入口阀门,其出口侧的管道宜有长度不小于5倍管径且不小于1.5m的直管段。
6 供切焊用氧气支管及切焊工具或设备用软管连接时,供氧阀门及切断阀应设在用不燃烧体材料制作的保护箱内。
7 氧气管道应敷设在不燃烧体支架上。
8 氧气管道的最高允许流速及材质要求、氧气管件的选用、氧气阀门的选用、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管线之间最小间距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
17.3.4 煤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管道与附件的连接宜采用法兰,其他部位宜采用焊接;
2 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如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的煤气管道严禁埋地敷设,其余煤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3 转炉煤气抽气机前、后的煤气管道计算压力应等于抽气机的最大升压;
4 转炉煤气风机前、后净化设备及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应为计算压力加5kPa,且不应小于30kPa;
5 设备和管道内的煤气严禁用空气吹扫和置换,应采用蒸汽或氮气。
17.3.5 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需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2 隔断装置应采用闸阀或密封蝶阀与水封、盲板或眼镜阀等并用作为可靠切断。
3 盲板或堵板可用于煤气设施预留延伸的部位,宜采用整块钢板结构。盲板不宜单独使用于其他部位,其安装操作位置应有撑铁顶开装置。
4 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和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放散管的闸门前应装有取样管。
5 禁止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宜高出房顶4m。
6 煤气设施的放散管不得公用。
7 煤气管道的低点应设排水器,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两个或多个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不得连通。
8 同一介质的煤气管道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有效高度应按最高压力计算;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不得共用一个排水器。
9 排水器应设有检查管头、清扫孔和放水的闸阀或旋塞,其溢流管口应设漏斗。排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阀门宜选用闸阀或旋塞。直接连接给水管的排水器应设给水漏斗。寒冷地区的排水器应采用电伴热或蒸汽伴热等防冻措施。
17.3.1、17.3.2 这两条规定中的氧气顶吹阀站主要设置的是氧气流量、压力调节阀组,易燃爆,是事故多发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第4.3.3条规定:宜设置独立阀门室或防护墙,这样更安全。
17.3.4 煤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3 考虑到《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第6.4.2条关于转炉煤气抽气机前、后的煤气管道计算压力取值存在混淆不明晰的地方,特此统一明确为:转炉煤气抽气机前、后的煤气管道计算压力等于抽气机的最大升压,这样就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
17.3.5 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由于转炉煤气的毒性大,在检修、放散和排水的过程中主要是防止煤气窜漏引起人身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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