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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
17.2.1 系统设备3m范围区域内及净化回收管道上的电气设备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7.2.2 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可采用湿法、半干半湿法或干法工艺。新建项目宜采用于法工艺。
17.2.3 转炉煤气湿法净化装置供水主管上不得并接与净化系统无关的用户,供水总管上宜设过滤器和流量、温度、压力检测装置及低压报警装置,信号传至转炉生产煤气管理室。排水应通过负压水封排出。
17.2.4 转炉煤气干法或半干法净化系统的排灰装置应充氮保护,保持严密,并应采取防止卸灰二次扬尘的措施。
17.2.5 转炉煤气干法净化泄爆阀开启信号应与转炉吹氧信号联锁。
17.2.6 转炉煤气抽气风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烟囱应一炉一个,当设置备用风机时,正常生产与备用风机之间应能实现完全切换;不回收煤气时,应经烟囱点燃放散,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氮气或蒸汽灭火设施,放散烟囱高度应高于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且不低于50m。
17.2.7 系统应设转炉煤气微氧和一氧化碳含量的在线连续测定装置及氮气吹扫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立即点火放散。
17.2.8 系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风机房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设备布置应保持畅通,管道和设备不允许有死角;
3 系统应设自闭式泄爆阀,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或人行检修通道;
4 转炉煤气净化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5 转炉煤气风机房内主机之间以及主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m,主要通道不应小于2m,人行通道不应小于1.5m;
6 转炉煤气风机房的操作室和配电室不应设置在风机房主车间内,贴邻风机房主车间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若必须在防火墙上开观察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隔音窗;
7 燃烧放散烟囱不宜与转炉煤气风机房的操作室布置在同一侧。
17.2.9 转炉煤气风机出口的煤气管道与送气柜的回收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可采用三通切换蝶阀和切断阀或三通切换蝶阀和V形水封的方式。V形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0Pa。V形水封两侧应设置放散管、吹扫头和取样管。给水管上应设水封和止回阀。禁止将排水管、溢流管直接插入下水道。
17.2.1 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附近区域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具体划分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中的第2.2.1条~第2.2.5条及第2.3.3条的相关要求:如通风良好的封闭车间内转炉煤气净化机械和电气设备的爆炸危险区域可划分为2区。
17.2.2 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分为湿法、半干法和干法这三种工艺。湿法净化回收系统因具有工艺成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的优点而被国内外钢厂广泛应用;干法净化回收系统具有节电省水、除尘效率高的优点,符合现在国家提出的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半于法净化回收系统介于湿法和干法两种工艺之间,具有比湿法省水,比干法操作简单安全的特点。考虑现在干法工艺在设备可靠性、安全性方面也不断被完善,是未来转炉煤气净化回收工艺的主导发展方向,因此新建项目宜采用干法工艺。
17.2.3 转炉煤气湿法净化系统的供水主管若并接了其他无关用户造成分流,可能会导致净化系统的喷嘴供水不足,这样将直接影响转炉煤气净化系统的灭火降温和除尘净化效果,甚至可能局部烧坏转炉煤气净化设备。因此其供、排水主管必须保持畅通,其供水总管上宜设过滤器防止浊环水中的悬浮物等杂质堵塞喷水嘴。
由于转炉煤气净化系统为负压系统,为防止空气吸入系统引起爆炸,应采用负压水封排水,应避免尘泥积集堵结造成水封高度不够,使空气吸入。
17.2.4 转炉煤气干法或半干法净化系统的干排灰为连续在线排灰装置,必须保持严密并充氮保护,以防转炉煤气泄漏。
17.2.7 转炉煤气中氧含量若控制不严,可能形成混合爆炸性气体,导致系统存在爆炸危险,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确保安全。
17.2.8 系统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2 因转炉冶炼的特点是间断吹氧,转炉煤气净化系统内煤气和空气交替通过,为了避免转炉煤气积聚在管道和设备死角处,存在与空气混合发生爆炸安全隐患。由于转炉煤气净化系统为负压系统,因此设计时不仅需防爆还需考虑泄爆,采用自闭式泄爆阀,当系统发生微爆时压力超过设定值时泄爆阀及时开启泄爆,系统泄爆后压力恢复正常时泄爆阀还应及时自动关闭,防止空气吸入引起二次爆炸。
6 燃烧放散烟囱不宜与转炉煤气风机房的操作室布置在同一侧。避免点火放散装置故障时,未点燃放散的转炉煤气沉积造成人员中毒事故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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