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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炼钢系统的采暖通风空调及除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有关规定。

16.1.2 炼钢系统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系统的管道、构件和设备防腐刷漆涂装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和《钢结构、管道涂装技术规程》YB/T 9256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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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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