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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转炉应设置余热锅炉系统回收转炉出口烟气余热。

15.1.2 电炉宜设置余热锅炉系统回收电炉余热。

15.1.3 余热锅炉的补水水质及锅水水质,当蒸汽额定出口压力小于3.8MPa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有关规定;当蒸汽额定出口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15.1.4 余热锅炉系统应设置加药装置。

15.1.5 余热锅炉给水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锅筒水位宜采用双水位控制,给水调节应采用自动调节。

15.1.6 热力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热力设施设计规范》GB 5056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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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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